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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研究律毕业论文(6)

2017-10-22 04:17
导读: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主要是由于诉讼的需要,才对诉讼涉及到的法律进行审查,审查的程序和普通诉讼程序相同,进行的是事后审查,具体审查,即有


  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主要是由于诉讼的需要,才对诉讼涉及到的法律进行审查,审查的程序和普通诉讼程序相同,进行的是事后审查,具体审查,即有侵权,有诉讼,才有审查。根据分权原则,这些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各司其职,议会的法律和行政机关的法规不必法院审查即可生效,就算是违宪的,而且引起了不良的社会,但只要没有碰到具体的诉讼案件,法院就不得主动对其进行审查,可以说是一种“不告不理”。??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原因可以是当事人在具体的案件中以为某项法律,法规违宪,侵害了他的权利,提起对该法律,法规的审查请求;也可以是当事人并不以为某项法律,法规违宪,但法院却以为该法律,法规就该案而言,有违宪之处,并据此主动对违宪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主要是事先审查,且行使审查权主要依靠书面审查和抽象审查,这样做不够***,带有很强的政治性和主观倾向性;但是却有效的缩小了审查的范围,使违宪审查真正落到了实处。所以在实践中就不会存在法律和法规违宪的题目了。它们通常的做法是:一旦法律予以公布,则不再进行审查。提交审查的主体仅限于总统,内阁总理或两院院长。宪法委员会的裁决期限为1个月,紧急情况下减为8天。凡是公布为违宪的条款都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这种审查权起到了立法权的作用。

  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内容比较丰富,因而其活动方式也比较丰富,既有事先审查,也有事后审查。在德国,公民和国家机构均能成为宪法诉讼的主体,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包括自行审查或依国家机关的要求进行审查,以书面审查和抽象审查为主;解释宪法可以主动进行,也可以依请求进行解释;裁决国家机关权限要求公然召开听证会,或者直接审议裁决;对于公民诉讼和***案则与普通的诉讼程序相同。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由上分析可见,(1)由立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效果显然不如后三种审查方式,甚至连审查的具体程序都没有,所以现在仍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大多将审查权下放到专门的宪法法院之中,并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审查程序。(2)普通法院的审判程序和方式的单一决定了其职能的单一,其职能必然要少于专门违宪审查机关的职能,而且只能进行事后审查,不利于维护宪法权威。(3)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并不具备司法审判方式的性质,是一种全新的,专门的审查方式;而宪法法院则兼具多种活动方式,行使多种职能,比较有效的行使了违宪审查权。

  (三)违宪审查组织和判决效力的比较分析:

  由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没有具体的审查程序和审查组织,将审查权下放到专门的宪法法院时,其组织构成和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组织构成基本相同,只不过和立法机关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所以这一小节仅对另外三种模式进行比较,而且由于国与国的具体组织方式不尽相同,略有区别,所以各选了一个最为典型的国家进行比较即可。

  (1)由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最典型的国家是美国。1869年的国会法令规定,美国最高法院的***官为1名首席***官和其它8名法官共9人组成,其人选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官享有宪法规定的很多特权。??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成员则和美国明显不同,法国1958年现行宪法专设宪法委员会一章对宪法委员会的组成,职能和运行机制作了详尽的规定。法国宪法56条规定“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九人,任期九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每三年改选三分之一。三人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三人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三人由参议院院长任命。除上述规定的九个成员外,历届前任共和国总统为宪法委员会终身当然成员。宪法委员会主席由共和国总统任命。在裁决时,如双方票数相等,主席有最后决定权。”可以清楚看出,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是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的。有些学者甚至提到“它(宪法委员会)的组成职员与其说是法官,倒不如说是政治家更为确切。”??德国属于由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类型。德国宪法法院法官的选举是非常严格的。其中一半法官由议会选举,一半法官由参议院选举,体现了德国的联邦体制,选举采用了差额选举,获得2/3以上多数才能当选,任期为12年,法官不得连任,以保证法官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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