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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新理念的再思考——论“执行难”与(3)

2017-10-24 05:56
导读:综上所述,生效文书得不到执行的题目是一个综合性的题目,过分地夸大“执行难”题目而疏忽“难执行”题目或将题目的根源回结于法院身上的观点都是

综上所述,生效文书得不到执行的题目是一个综合性的题目,过分地夸大“执行难”题目而疏忽“难执行”题目或将题目的根源回结于法院身上的观点都是错误的。笔者以为,随着我国法制步伐的前进,立法已经越来越完善,司法体制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健全,实体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已经得到了保障,法官的队伍素质也得到了进步,“执行难”的题目已经缓和,而“难执行”的题目却日益尖锐。因此,我们应该对“难执行”的题目予以充分关注,跳出以前的圈圈,抹往眼前的错觉,重新审阅一下我国现行碰到的法院执行“难”题目,不要总是在“执行难”的沼泽中徘徊而倍感举步维艰。
第一,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化推进了“执行难”向“难执行”的转型的步伐。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执行规定》第28条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及现在全国各地盛行的诉前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都在一定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举证责任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移。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将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实际执行或迅速执行的过错回结到法院身上,不加区别地统称为“执行难”,而将当事人自身未能履行其举证义务所引起的权利暂时无法得到实现的后果由法院来承担,忽略了当事人应对其行为负有充分估断到市场交易的风险并将之最小化的责任,助长了当事人消极等待的心理,把法院推向矛盾的焦点所在,这是显然不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和诉讼的体制的。
第二、我国各项司法改革的推进缓和了“执行难”的,更凸显了“难执行”的题目所在。随着我国法制改革的深化,依法治国的思想已然深进人心,与此同时,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等制度也都已摆到了桌面上来了。法院“执行难”的题目已随着我国法院队伍建设步伐的前进、廉政制度建设的落实、各级法院领导的重视以及为人民服务意识的增强而显得弱化了。在此过程中,法官职业道德以及三个代表的精华的专项教育,法官纷纷投进“再学习”大潮,在职生、函授本科、专升本、远程教育不断出现(仅2000年以来,全省法院共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156期,培训各类职员9131人次;共有1780名干警参加北大、清华等高等院校本习,同时,还有258人正在参加法学研究生、法律专业硕士和研究生课程班学习。,全省法院干警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已占25.3%。)⑤,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抓不懈(1998年至今,全省法院共查处违法违纪职员249人。其中受到刑事追究的23人,受党纪处分的50人,受政纪处分的153人,受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11人)⑥,使得执行队伍的素质得到了迅速进步,因法院队伍素质不够而引起的执行“难”题目迎刃而解,而公正与效率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手抓,新样式裁判文书的改革,立法的完善,依法行政的深进等等,都已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排除了立法和司法制度不完善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干预司法独立的干扰。而因市场交易的不诚信行为引起的案件难以执行的现象,则因交易量越来越大宗、人口活动越来越频繁等引起的交易风险的进步,执行债务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执行财产难动等题目不断加剧,以致未执行案件大量积存。“难执行”题目显得更为突出了。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第三、审执分离的诉讼救济体制要求“执行难”向“难执行”转型的必然。诉讼手段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的重要救济方式,法院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在这充当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它利用其独占的审判职权平息了人民群众内部的矛盾,重办了危害的犯罪,把法制精神从个案中灌输到了每一个人的头脑中,宣扬了在文明社会中诉讼救济的正当性和重要性。在现如今“审执分离”的诉讼体制下,审判只是对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法律的明确,但却并不能保证权利的行使必然导致义务的履行。被执行人未能依照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才会导致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因此,“难执行”也就成为必然存在的一个现象,各级法院的执行收案数的逐年不断增加体现了其日益明显。而“执行难”的理念打消了群众依靠诉讼进行救济的积极性,也严重打消了法院的工作积极性。笔者就曾身往历过这样一个当事人,他说:“你法院既然有能耐判我赢,就当然得把钱给我要回来,假如要不回来,我来你法院告什么啊?”,这样一个荒谬的说法,其根源在于我们未将“难执行”的新理念植进群众的思维中,让群众了解我国的诉讼救济体制的实质,而一概夸***院“执行难”,群众会有如此想法那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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