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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3)

2017-10-24 06:44
导读:三:商事合同通则对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创新与发展 《通则》的制定过程不仅是一个鉴戒和吸收各国合同法以及以往同一合同法精华的过程,也是一个在


三:商事合同通则对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创新与发展
《通则》的制定过程不仅是一个鉴戒和吸收各国合同法以及以往同一合同法精华的过程,也是一个在多方面对传统合同法有所突破的过程。正如《通则》在“引言”中所言:“《通则》试图适应国际商事交易的需要而专门制定一种规则体系,这些规则使得那些被以为是最佳的解决办法具体化,即使它们还未被普遍接受。”这一目的使得《通则》的很多规定更加精确与科学。 商事合同通则对货物销售公约未曾涉足的很多题目进行有益的尝试,建立了下列几项新的制度,体现了商事合同通则在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基础上的创新。
1、 有关合同的效力题目
国际商事合同的实体有效性题目是同一法与国内法最为敏感的交叉点,它涉及到两种激烈冲突的利益:一方面有关合同同一法适用的条件是合同已推定有效;另一方面合同实体无效的理由代表了基于公共政策考虑的国内法观点,而用同一法的方法来同一各国不同的公共政策是极为困难的。 所以公约第4条规定:“……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下列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这使公约在合同效力题目上绕道而过。把合同效力题目留给各国国内法往解决,但由于各国对此题目规定又颇不相同,使得国际商事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公道预期受到严重影响,由于合同法最重要的功能就是确认和保护当事人交易的安全,其效力题目在整个合同法体系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公约》对这个题目采取了避而不谈的态度,这对国际商事活动的发展很不利,但商事合同通则并未回避合同的效力题目,而是设立专章试图消除各国法律在合同效力上的分歧,树立一个规范样本供当事人选择适用和各国立法参考。是对公约的重大突破。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1条规定:“如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公道时间内发出的确认合同的书面文件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除非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更改了合同,或者收受人在没有不当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对有出进之处表示异议外,构成合同的部分。” 第2.13条规定:“(1)假如双方当事人意欲订立合同,而特地将一项条件留待进一步谈判约定或由第三人确定,不妨碍合同的成立。(2)合同的成立并不受下列情况的影响:(a)双方当事人未就该条件达成协议,或(b)第三人未确定该条件,但另有替换方式可提供在所有情况下均为公道的确切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图,不在此限。” 第3.9条规定:“(1)仅是合同订立之时不可能履行所承担义务的事实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仅是合同订立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合同有关的财产的事实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等等都旨在最大程度上保存合同而非使之无效以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需要。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2、公共许可
在合同的一般履行上,商事合同通则与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很多相同之处,但比公约更详尽,其中“公共许可”则是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所没有的。公共许可包括依据公共性质的考虑而设立的所有许可要求,它与所要求的特许或许可是由政府机构批准还是由政府因特定目的而委托授权的非政府机构批准无关,合同的效力或其履行必须遵守公共许可的要求,这就产生一系列题目:由谁承担提出申请的义务,提出申请的时间,不能定期获得政府部分的许可和申请遭到拒尽的后果如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5.1.22条规定:“凡一国的法律要求取得合同效力或使其履行不可能的政府许可,且该法律或各种情况并无其它表示,(a)如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该国,该当事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获得许可;并且(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其履约需要许可的一方当事人应采取必要措施。” 第5.1.23条规定:“(1)按要求应采取必要措施以获许可确当事人应依此行事,不得不当迟延。他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用度。(2)在没有不当迟延的情况下,该方当事人应在任何适当的时候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准予或拒尽给予许可的情况。” 第5.1.24条规定:“(1)如尽管责任方当事人采取了所有必要的措施,而在约定期间或,无此约定期间时,在合同订立后的公道期间内,既未准予又未拒尽给予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终止合同。(2)凡许可只影响某些条款,则第一款不适用,只要在适当地考虑了所有有关情况后,即使被拒尽给予许可,有理由继续维持合同。”第5.1.25条规定:“(1)拒尽给予影响合同效力的许可时,合同无效。如拒尽只影响某些条款的效力,仅该部分条款无效,只要适当地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后,有理由继续维持合同的其他部分。”所以,假如只有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在该国,则该方当事人应尽不延迟地申请公共许可,政府对该申请既未批准又未拒尽,那么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终止该合同;当许可仅影响某些条款而维持合同的其余部分是公道的,即使许可申请遭拒尽,该合同仍得以维持。这就是说,当政府拒尽公共许可的申请,将导致合同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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