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4)
2017-10-24 06:44
导读:3、非诚信进行谈判题目 缔约自由原则对于保证国际贸易经营者之间正常竞争至关重要,因此商事合同通则赋予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权利,答应当事人自由进
3、非诚信进行谈判题目
缔约自由原则对于保证国际贸易经营者之间正常竞争至关重要,因此商事合同通则赋予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权利,答应当事人自由进行谈判,并对未达成协议不承担责任。《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4条规定:“(1)当事人谈判自由,达不成协议不承担责任。”但是,商事合同通则同时也禁止当事人滥用此项权利,它不得与老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相冲突。于是,在商事合同通则中首次出现了关于非诚信进行谈判及其责任的规定。假如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或继续进行谈判,即为诚信或恶意谈判。一方当事人有意或由于疏忽使对方当事人对所谈合同的性质或条款产生误解,或通过歪曲事实,或通过隐瞒反映当事人或合同本意的应予表露的事实,亦构成恶意。《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4条规定:“(2)但是,以非诚信进行谈判或以非诚信忽然中断谈判的一方当事人应对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3)如一方当事人不打算同另一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而仍开始或继续谈判的,即为以非诚信进行谈判。即假如一方当事人以恶意进行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则该方当事人以应对因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即责任方应负担谈判中发生的用度,还要对对方因此失往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进行赔偿,但是一般不赔偿若订立原合同可能产生的利益。行使中断谈判的权利应以遵守老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为条件,即使在进行谈判前或在谈判过程中没有明确的要约和承诺,一方当事人也不得随意忽然无正当理由中断谈判。要确定从何时起要约或承诺不得撤销,当然得视具体情况而定,特别是一方当事人信赖谈判的积极结果,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的与所要订立的合同的有关题目的数目。
4、条款待定的合同题目
在国际贸易中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有意留下一个或多个条款待定,由于他们不能或不愿在合同订立时做出决定,而将这一决定留待他们日后进一步谈判约定或由第三人确定,这就产生了关于合同成立与条款的确定等一系列法律题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3条规定:“(1)假如双方当事人意欲订立合同,而特地将一项条件留待进一步谈判约定或由第三人确定,不妨碍合同的成立。(2)合同的成立并不受下列情况的影响:(a)双方当事人未就该条件达成协议,或(b)第三人未确定该条件,但另有替换方式可提供在所有情况下均为公道的确切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图,不在此限。”只要当事人有意订立合同,特地待定这一事实并不妨碍合同的成立。假如没有明确规定,尽管有待定条款,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图仍可从其他情况来了解,如待定条款的非重要性、整个协议的确定程度,待定条款根据其性质只能在以后决定的事实、协议已经部分生效的事实等。假如当事人未能就待定条款达成一致,或第三人未予确定,考虑到当事人的意图,假如在具体情况下存在一种可选择的公道来确定此条款,则合同的存在将不受影响。与合同条款特地待定不同的一种情况是,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特定事项或以特定形式达成的协议为条件,则在对这些特定事项或特定形式达成协议之前,合同不能成立。在这里,“坚持”一词明确了当事人若只是简单地表达其意图仍不足以证实他们的意图有这种效力,这种表达必须是非常明确的。
5、格式条款题目
国际贸易中格式文本的使用是极其广泛的,而当双方当事人通过交换彼此的标准格式文本进行交易,并且都坚持最后的合同是在自己的格式文本基础上达成协议之时,就会引起关于合同是否成立及如何确定合同条款的争议。格式合同之争是国际交往中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个法律题目,基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在国际对该题目尚不能达成共叫。商事合同通则参照各国法律的不同做法,对此规定了公平公道的法律原则,为解决这一题目做出了较为完美的回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7条(2)规定:“标准条款指事先订立的为一方当事人通常、重复使用的条款,并且该条款无须同另一方当事人谈判而实际使用。”第2.18条规定:“假如双方当事人均使用标准条款,并就标准条款以外事项达成协议,合同应根据约定的条款和实质上共同的标准条款订立,除非一方当事人事先明确表示或事后没有不当迟延地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他不愿受此合同的约束。”第2.20条规定:“假如标准条款和非标准条款发生冲突,以非标准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