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量刑建议制度的探讨(上)律毕业论
2017-10-24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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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法定刑的
我国刑法关于法定刑的规定存在幅度较大、比较粗放的题目。长期以来,法庭审判主要围绕定罪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存在着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公诉人一般只对从重、从轻处罚的情节提出概括的意见和建议,量刑题目的裁判主要由法院、合议庭单方面地“暗箱操纵”,量刑存在不公然、不透明、不均衡、不同一的题目,在量刑中也轻易受到各种人为因素的干扰,难以有效地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
量刑的轻重,关系到是否真正遵循罪刑相适应和法律眼前人人同等的原则。要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的观念,克服重定罪、轻量刑的陈旧观念,不仅要做到定罪正确,也要做到量刑公平、公正;不仅要求量刑规范,还要求量刑公然透明;不仅使控辩双方参加法庭审理就定罪题目发表意见,还要对量刑题目发表意见,真正做到定罪、量刑的公然、公正和透明,符合同案同判、同罪同罚,罪刑均衡的公平原则。这是当前在刑事司法中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国家刑事法律同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保证,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
检察官在法庭审判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题目,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检察官只满足于法院的定罪结局,只要起诉的案件被定罪,就万事大吉了,而将量刑权“拱手”转让给了法官。检察官对于量刑裁判的过程和结果均无法发挥有效的制约作用,更谈不上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监视。
这是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审判主要将定罪题目的调查、举证、质证和辩论作为法庭审判的核心题目,检察机关的公诉活动也自然地将说服法院作出有罪裁判作为公诉工作的重点和目标,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也是将证实被告人有罪作为主要任务,而对于有罪被告人的量刑题目,有时在公诉意见书中也会提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意见,但这种意见往往是粗放的、笼统的,没有全面、客观地将各种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法定或者酌定的情节向法庭提供和展示,更没有对辩护方提出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和情节进行有针对性的辩驳。刑事审判包括定罪、量刑两个环节和部分,但后者却被长期忽略,检察官没有行使应当行使的权力和职责。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研究中,最高人民***提出“设立量刑建议制度,并将量刑纳进法庭审理程序”的建议。就审判而言,将量刑纳进法庭审理程序,有利于增强量刑的公然性和透明度,规范量刑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实现量刑的公平、公正、均衡和精确,实现法律眼前人人同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刑事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
就检察工作而言,设立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更加全面、细致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不仅重视定罪的事实和证据,也要关注影响量刑的事实和证据,有利于体现检察机关客观公正行使公诉权,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也有利于加强对法院审判特别是量刑的法律监视和制约,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就当事人而言,量刑作为被追诉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和途径,使之有机会发表意见、进行辩护,在量刑题目上接受正当程序的审判,使被告人了解决定量刑的因素和情况,使量刑的法律依据及过程公然、公正,也有利于其认罪服判。对广大人民群而言也是一个很好的法制教育的过程和方式。
将量刑纳进法庭审理程序的作用
将量刑纳进法庭审理程序,即在法庭审理中将量刑程序作为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设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使之成为围绕量刑题目由合议庭、法官主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充分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活动,由法庭依法作出裁决的过程。
一是应当答应并由合议庭组织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量刑题目发表量刑意见,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二是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审理阶段,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可以先就定罪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再就量刑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