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的合并有关题目的思考——兼论进步民事诉讼(4)
2017-10-25 01:20
导读:(三) 设定诉的合并的条件。不管是诉的强制合并还是诉的任意合并,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笔者以为,诉的合并条件分为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所谓
(三) 设定诉的合并的条件。不管是诉的强制合并还是诉的任意合并,都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笔者以为,诉的合并条件分为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所谓一般条件,是指所有诉的合并情形都必须符合的要求。诉的合并的一般条件应当有二:(1)被合并的几个诉必须具有联系-诉与诉之间的联系既可以表现为具有共同的基础事实或相似的事实,也可以表现为具有适用法律上的共同性或相似性,还可以表现为几个诉所争议的权利或义务涉及同一当事人。(2)几个有联系的诉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可以由同一人民法院实施合并管辖-诉的合并意味着不能要求欲合并的几个诉必须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只要其中没有属于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情形,就可以由同一人民法院实施合并管辖。所谓诉的合并的特殊条件,是指诉的强制合并与诉的任意合并各自所应当符合的特别要求。诉的强制合并应当具备的特殊条件是:欲合并的诉与诉之间存在共同的原因事实,或者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关系-即此诉的诉讼请求假如成立,彼诉的诉讼请求就必然不能成立。诉的任意合并应当具备的特殊条件有二:其一,当事人同意进行合并审理;其二,合并审理应当有利于进步诉讼效率。
对于诉的任意合并而言,在诉的合并之后还可能实施诉的分离。但诉的分离意味着什么?审理该如何继续进行?民事诉讼法均未规定。笔者以为,实施诉的分离后,固然需要启动另一个诉讼程序,但只要可能,被分离出来的诉还应当由原来的审判组织继续审理,以保证审理的连续性和一致性,而且还能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浪费-倘若改由其他审判组织审理,原来的审判组织所付出的诉讼代价势必丧失,新的审判组织重新熟悉案情的本身就是一种重复劳动。对此,民事诉讼法应当有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