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留意把握哪些界
2017-10-24 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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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损害赔偿民事
一、构成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要件
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在一般情况下应具备4个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损害事实的真实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全面和把握这些要件,才能正确处理损害赔偿案件。
为了正确确定这些要件是否成立,结合审判实践情况,通常必须正确区分这样几种界限:
(一)区分行为人作为的违法和不违法性的界限
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结果都可能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害,但使他人人身遭受损害的,尽大部分却是因积极作为而发生,尽管行为人不作为也有可能使受害人的人身遭受损害,但在审判实践中因此而追究赔偿责任的却不常见。
行为人作为的违法性是构成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基本要件之一,也就是说,只有行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才有可能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反之,就没有可能构成这种民事责任,区分行为人作为的违法性与不违法性的意义正在于此。
那么,怎样区分行为的违法与否呢?
首先,禁止的行为,便是违法行为,法律是人们的行规范之一,行为是否违法是法律对于人的行为的客观评价,法律以为正当的就是正当行为,反之就是违法行为,判定行为人的作为是否违法,应以行为人在法律上是否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为依据,假如行为人在法律上负有不作为的义务,行为人违反了这个义务而作为,就是违法;假如这种作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就构成了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相反,假如法律规定为正当行为,行为人的作为固然也构成了损害结果,但因其作为不违法,因而也不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如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紧急避险的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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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乙、丙诉丁一案,乙为打被告人丁,曾对丁有挑衅行为,此后又两次与人合计要打丁,某日,丁往影院看
电影前,因怕挨打而揣一水果刀以防身,往看电影途中乙、丙等人两次挑衅,均被人制止,丁为避免再次遭遇,没看完电影就于同伴提前回家,乙、丙又纠合另外三人于途中堵住丁围打,丁在被围打无奈情况下,出于自卫,取出水果刀乱划拉,将乙、丙刺伤之后甲、乙丙三 人继续追打丁,将丁的鼻、口打破流血,乙、丙被刺伤后花药费1584.10元治愈,此案原告人甲、乙、丙要求判丁赔偿损失。
法院以为原告几次挑起事端,纠集数殴打被告人,被告人用水果刀将原告人刺伤,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出于自卫,这一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因此 ,判决被除数告人不赔偿原告人的一切损失。
其次,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违反主义公共生活规则,违***主义法律意识和政策精神的行为,也应该视为同违法行为一样,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些就是法律,但为了正确衡量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在我国法制不完备的情况下,那些没有规定在法律中,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社会主义公共生活规则、法律意识和政策精神,对于区别行为人作为的正当与否,也是有其重要意义的。
如宫某诉赵某损害赔偿案,宫与他人开玩笑说下流话,赵的女儿误以为是骂她,提出质问,双方口角,宫又骂赵女被人劝阻。两天后赵妻与赵女共3人又往宫家质问并摔破脸盆,砸碎窗玻璃,宫妻生气之极,在出外喊人时抽搐,经各级,确诊为癔病,赵妻与赵女等3人曾因宫有下流语言前往质问,尚在情理之中;但在质问中语言粗暴,态度不好,而且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尽管这种行为法律没有明令禁止,但它却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共生活规则,仍然可以确定其行为的不法性质,因此经过调解除了赔偿损害物品的全部价值外,并适当赔偿受害人人身遭受损害的损失。
(二)区分 行为人作为的过错与非过错的界限
过错是指人对于其行为及因其行为所产生的结果的一种心理状态,也就是说,行为人使受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出于本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的过错是担负民事责任的基础,并不是所有造成的损害都给予赔偿。行为人的过错所发生的损害才给予赔偿,行为人的行为固然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但其主观上没有过错 ,即没有故意或过失,那么行为人就构不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这就是区分行为人作为的过错与非过错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