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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留意把握哪些界(2)

2017-10-24 06:57
导读:区分过错与非过错的界限,主要是把行为人的故意和过失与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害区分开来,行为人的故意与过失,在主观上都是有过错

区分过错与非过错的界限,主要是把行为人的故意和过失与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害区分开来,行为人的故意与过失,在主观上都是有过错的,而意外事件则是行为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他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例如,被告人李某在赶马车经过十字路,在行至路中心时,3名骑自行车的女青年与马车抢路,前面的两名女青年在马车前抢过,后面的女青年于某发现已经过不往了,便预备刹车,由于车闸失灵,临时慌了手脚,结果撞在马车外车辕上,辕马受惊,李刹车未果,将于某轧死,***以李未发出警报信号,未出示前进方向等理由对李以肇事罪起诉。
法院以为,李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且也没有过错,因而也不构成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这一事件,对于李是不可预见的,属于意外事件,因此,判决李既不负担刑事责任,也不负担民事责任。这样就把行为人的过错与非过错区分开了,使这一案件得以正确解决。
在区分过错与非过错的同时,还应把过错 中的故意与过失区分开来,把过失中的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区分开来,区分故意与过失的意义在于,由于故意造成的伤害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民事责任,只有情节明显稍微构不成伤害罪的,才只追究民事责任;由于过失造成的伤害(重伤害除外)则不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追究民事责任;区分过失中的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尽管在一般情况下无明显的意义,但在特殊情况下,对于决定减少或免除行为人的赔偿有重要意义。
例如,某工厂女工周某与另一女工 李某放工后并肩在路上行走,同厂女工高某从后面跟上,出于开玩笑,用两手将周、李二人的头碰在一起,并说“让你俩个亲个嘴”,由于用力过大,周被撞后头痛不止,治疗6个月之久,经省市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后综合症,经法院进行调解,高赔偿周的部分损失。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法院在处理这个案件进,捉住了两个重点:一是高由于粗心大意,应该预见到会造成伤害后果而未预见到,属于过失造成伤害,因而不负刑事责任;二是这一后果是较难预料到的,故属于一般过失,因而调解只赔偿部分损失。
(三)区分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与非因果关系的界限。
马克思主义以为,因果关系是客观世界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表现形式之一。在界和人类社会中,每一个现象总是由其他现象引起的,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是原因;由于原因的作用而产生的现象是结果,原因在先,结果在后,它们在时间上是先后相继的,引起和被引起现象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在处理因侵犯人身权利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在损害结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违法行为人的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确定是否构成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依据。
在有些损害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是很明显的。但是客观世界的一切事物都是复杂的,不断运动着的,往往由于对因果关系的错误看法,而导致作出了不正确的判定。因此,正确区分因果关系与非因果关系的界限,在处理损害赔偿案件中是十分重要的,在审判实践中,区分这个界限要把握如下四点:
一是,分析因果关系时,必须留意区分现象与现象之间的时间顺序,成为原因的现象在前,而作为结果在后,在这一点上不能忽略。
如赵某诉刘某损害赔偿案,赵到刘所在村探亲,误以为刘是“灵仙”,到刘家门口探头探脑,刘以为是坏人,出面质问,双方争执撕打,刘将赵送至其亲戚家,后赵母领赵到刘家,说赵被打成精神病,要刘赔偿损失,法院在调查中发现,赵在撕打前精神就不正常,经过进一步的诊断,原告早就有精神病,所谓的原因在后,所谓的后果在前,撕打行为与精神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裁定驳回赵的无理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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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与损害事实联系的诸现象中寻找真正的、合乎的原因,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此必须认真地对客观事实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不能主观臆断地确定因果关系。如刘某用木棒将杨某腰部打伤,杨四处治疗,一年多不上班,法庭让刘赔偿杨的损失12000多元,刘多次申诉,但因他打人是事实,伤情又存在,故一直维持原处理意见。法院受案之后,发现杨被一棒子打在腰部,伤却是“骶骨隐性裂”是先天性改变,与被打无关。因此调解刘仅负责赔偿与打有因果关系的腰部外伤的医疗费和误工工资;因打与“骶骨隐性裂”无因果关系,多赔的3000元由杨退回。由此可见,在事物的诸现象中确定行为与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确定赔与不赔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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