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留意把握哪些界(3)
2017-10-24 06:57
导读:三是,要把握引起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区别开来,在审判实践中经常碰到一果多因的,几个原因结合在一起,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作用。在这种
三是,要把握引起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区别开来,在审判实践中经常碰到一果多因的,几个原因结合在一起,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区别各个原因的不同地位,以及他们所起的不同作用,分析哪个是主要原因,哪个是次要原因。这对在确定了民事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为人多赔少赔是十分重要的。
例如,被告人王某在生产队看青时,见到高某到地里拣粮,误以为高是偷粮,便捉住高,打两个耳光,对前胸一拳,将高***,头撞在坏堆上,当天下午,高头痛,住院治疗2个月死往,经过尸检,确认系结核性脑膜炎,栗粒结核及脓毒败血症致死(脓毒败血症系住院得褥疮所致)。这三种病是致死的主要原因,而打只对前两种病起加速恶化作用,是致死的次要原因,因此可以酌情赔偿部分损失。在调解中达成协议。
四是,必须把握原因和条件区分开来。在审判实践中,必须对违法行为与损害 结果之间错综复杂、,有关联的若干现象进行具体分析,判明哪些是原因,哪些是条件。假如把条件当作原因,就会使不应负民事责任的人负民事责任;若把原因当成条件,就会使应负民事责任的人逃脱了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只有正确区分条件和原因,才能正确地解决民事责任题目。如前面所举的例子,假设高无结核性脑膜炎,栗粒结核,只是因打伤后住院得褥疮引起脓毒败血而死,那么王打伤高使其住院治疗,只是因脓毒败血症而死的条件,而不是原因,王只应负担打伤的责任,而不应负担致死的责任。(四)区分伤害罪与损害赔偿的界限
在处理因侵犯人身权利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时,一个很重要的是正确区分这类案件的刑、民界限,即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区分这一界限对于预备确定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从审判实践看,既有把已构成伤害罪的案件当成损害赔偿案件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也有把一般的损害赔偿案件当成刑事案件处理,错误地追究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前者轻纵了犯罪,后者扩大了打击面,造成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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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区分伤害罪与损害赔偿这一界限时,值得留意的有这样几点。
1、原告人提起民事诉讼,假如造成人身损害符合《刑法》第85条情形之一的即构成重伤害罪。对于这类案件,无论原告人是否提起刑事诉讼,也无论是故意或者过失,都应依法按刑事诉讼程序处理。
2、对于属于一般的轻伤害而又不需要公安机关侦查,原先人也没有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应该向原先人先容的有关规定。如原告人不追诉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就可视为原被告人自行和解,按民事案件处理。
3、对于已构成伤害罪,但情节稍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能由于不够判刑就当作民事案件处理,只要原告人提起了刑事诉讼,就应该按照《刑法》第32条的规定处理。
4、《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的自诉刑事案件的调解和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二者有原则的区别,不可混同起来。由于二者适用的诉讼程序是刑、民两种不同的程序,在这一点上区别开来,有助于划清刑、民界限。
5、对于伤害情节明显稍微,危害不大,没有构成犯罪的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处理。
二、正确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
损害赔偿的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行为人对于他人人身侵害的赔偿,必须就因侵害人身而引起的财产损失来确定。也就是说,对人身的侵害只有引起财产上的损失时,行为人才负赔偿责任;假如对人身的侵害没有引起财产上的损失,行为人不负民事责任。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时,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到实事求是,通情达理地处理。
(一)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
民事赔偿责任既然是一种财产责任,那么责任范围的大小一般来说应当以财产损失的多少为依据,法律规定赔偿责任的根本目的,一方面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在于补偿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只要行为人由于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了受害人人身损害而使其遭受财产损失,又具备直接因果关系的,就应该全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