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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留意把握哪些界(4)

2017-10-24 06:57
导读:但是,在适用这一原则中必须留意赔偿的范围,一般只限于因被打直接造成的伤害或由被打而引起的其它疾病的医药费、误工工资及因伤病就医的住宿费和

但是,在适用这一原则中必须留意赔偿的范围,一般只限于因被打直接造成的伤害或由被打而引起的其它疾病的医药费、误工工资及因伤病就医的住宿费和费等,不能随意扩大赔偿范围,要特别留意这样一种倾向,即受害人小伤大养,借机讹人。因此,必须把医疗鉴定和在群众中的调查结合起来,以便正确确定行为人应负的赔偿责任。所谓全部赔偿,只是指公道的损失,对不公道的损失不预赔偿,则是理所当然。如李某、孙某是同厂工人,因工作题目发生口角,孙拽李往找领导时,发生撕打,孙的脸被抓破,李的脸被打青肿,李称头痛,迷糊,多方,共花医疗费800多元,告到法院要求孙全部赔偿。人民法院深进调查,查的结果证实用药全部不是治外伤,群众证实李有肝炎病史。进一步调查查明,李住院治的是肝炎,诊断书上的外伤结论是李求医生填上的,医疗机关重新鉴定,证实李是小病大养,治肝炎与打架无关。法院据此批评了李,李自感理亏,撤回了诉讼。
(二)共同致人损害的责任范围
两人以上共同致人损害,它的特征是几个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致人损害的共同过错,同时各个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客观上正是造成损害的不可分割的原因,在确定共同致人损害的责任范围时,一是应按各个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轻重,分别按比例分担;二是各个加害人之间应负连带责任,不能只考虑各个加害人的按份分担,而在某一加害人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时,使受害人的财产得不到全部偿还。一个加害人无力偿还,其他加害人就应共同提起他对受害人所负的那份责任。
如被告人谢某、吴某打伤原告人焦某,谢先动手,打两下,吴打一下,结果造成焦脑外伤,轻度及震荡,花医疗费和误工工资1300余元,此案的共同加害人中,谢的过错比吴大,应负主要责任,法院在调解中坚持让谢负60%的责任,吴负40%的责任,假如此案共同加害人之一负担不起所应赔偿的数额,则应由另一加害人负连带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全部赔偿。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混合过错的责任范围
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有有过错,受害人也有过错,即所谓混合过错,确定混合过错的责任范围时,双方所负担的责任的大小应以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这样确定,实际上就是把不是由加害人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不让加害人负责,而回受害人自己承担。在这里,加害人只负责由于自己过多所应承担的责任。
在确定混合过错的责任范围时,还有一种情况应与加以留意,就是在一定情况下,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作为免除加害人责任的根据,但是这种情况只有在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加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四)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但法律的强制还必须从实际出发,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假如行为人的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就应当全部赔偿;假如行为人的经济状况不好,全部赔偿后将使本人和其家属的生活陷于极度困难,即可根据情况酌定减少赔偿。
(五)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监护人的责任范围。
未满18周岁的成年人是无责任或责任能力不足的人,对于这些人因违法行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并造成财产损失的,在一般情况下,应由监护人负完全的财产责任,由于这种责任是由于他们疏于管教义务而引起的。只有对于那些已经独立生活,并有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才可以免除监护人的责任。
此外,处理损害赔偿案件,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坚持以调解为主的方针。同时在审理过程中,要对当事人进行***主义道德风尚的,教育双方互谅互让,多做自我批评。最后还要认真执行调解协议、裁定和判决,以体现法律的严厉性,处理好这类案件,将会有助于消除不安定因素,促进整个的安定团结和治安秩序的好转。 大学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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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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