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构成要件探析律毕业论文(2)
2017-10-25 02:58
导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说明侵害某种社会关系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诸种客观事实。通过研究巨额财产来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说明侵害某种社会关系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诸种客观事实。通过研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可以更深进地熟悉该罪的社会危害性。
(一)刑法学界相关观点先容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学界基本上有三种观点:第一,持有说。该说以为该罪的实行行为是拥有超过正当收进且来源不明的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而不是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正当的行为。第二,不作为说。该说以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明显超过正当收进之巨额财产的正当来源。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不能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正当。第三,持有与不作为说。该说以为,本罪的行为形态既不是典型的作为也不是典型的不作为,甚至也不是典型的作为第三行为形式的持有,而是持有形式与不作为形式的复合体。
持有说以为行为人持有超过正当收进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是该罪具有可罚性的根据。在该罪的认定中,固然首先承担证实责任的是司法机关,当司法机关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实某国家工作职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正当收进并且差额巨大时,证实责任随即转移到犯罪嫌疑人身上。由此看来,在该罪的认定中确实存在证实责任的颠倒。这种举证责任的颠倒使得犯罪嫌疑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也是与刑事法上的有利于被告原则相冲突的。因此该说存在自身的矛盾。
第三种观点将持有行为与不作为行为并列为该罪的实行行为。其不公道之处在于,无法清楚该罪名着重评价的是持有巨额财产的行为,也或是不能说明行为,也无法看出究竟持有行为是不作为行为的可罚性条件,或者不作为行为是持有行为的程序性条件,而且“持有既不是独立的作为,也不是独立的不作为,但又同时兼备作为与不作为两特点。因此,假如认可持有为独立的第三种行为形式,它也是介于作为与不作为之间,或者说是由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行为形式融合而成的一种新型的行为形式。而在此情况下,无论将持有与不作为并列,还是把持有与作为并列,均出现相互交错,重叠的混乱现象”。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应是不作为 笔者以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应是不作为,属于刑法理论中的不作为型犯罪。而其持有行为即“国家工作职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正当收进,差额巨大”只是本罪成立的可罚性条件,并非实行行为本身。当有权机关责令行为人说明财产来源时,行为人便负有了如实说明的义务。假如“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正当的”便产生了相应义务不履行的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而这种不能说明行为也即不作为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由此可见,持有行为只是该罪特定的犯罪条件,而不作为行为才是本罪惩罚的实质性根据。因此,不能将两者等量齐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惩办的正是特定主体不履行相关说明义务的行为,而这种不说明行为正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即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条件。在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的本质特征。具体而言关于该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三个:
首先就是我国相关的财产申报制度。根据这些规定,已经对财产申报的范围、财产申报的主体、申报的内容、时间、程序、责任等等都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假如违反这一义务拒不说明,或者拒不如实说明就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笔者以为,这牵涉到如何正确理解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即作为义务,之所以将其称为特定的法律义务,在于夸大不作为中的特定义务并不包括道德义务等一般社会意义上的义务。但是,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不仅仅指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还应包括其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政策、规章等即此处的法律规定应是从广义意义上来使用的。笔者以为,我国的廉政制度在部分主体范围内应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作为义务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