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效益原理——以审前程序为视角的(2)
2017-10-25 03:05
导读:二、效益原理在各国刑事审前程序中之体现 制度经济学以为,制度的重要功能在于它可以减少世界的复杂性、降低协调本钱,简化识别负担。综观世界各
二、效益原理在各国刑事审前程序中之体现
制度经济学以为,制度的重要功能在于它可以减少世界的复杂性、降低协调本钱,简化识别负担。综观世界各国刑事审前程序的制度设计,效益原理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司法权的公道放纵
司法权的公道放纵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审前阶段对侦查、检察机关的监视与制约机制相对弱化,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外在约束过多所必然引起的诉讼活动迟缓、拖延,消除司法官员的心理顾虑,从而使侦查、起诉活动高效进行。以日本为例,日本刑事侦查分为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可以分别采用或者一并采用。所谓任意侦查,是指以受侦查人同意或承诺为条件而进行的侦查,包括要求被疑人或被疑人以外的人到场并对他进行调查,要求某人前往一定场所,获得被疑人或其他人自愿提出的书面材料、委托鉴定、口译和笔译,等等。[5] 对于任意侦查,法律上没有特别限制,主要就是为了便于侦查机关迅速查明案情,抓获犯罪嫌疑人。
另一方面,为了进步诉讼效率,立法赋予侦查、检察职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扩大自由裁量权意味着使司法官员尤其是***获得广阔而充分的活动时空,因而能针对外界的细小而纷繁的变化作出快速反应并灵活处置,避免因贻误时机而进行补救时增加更大的投进。比如西方各国在普遍实行逮捕、搜查司法令状主义的同时,又答应进行无证逮捕(紧急逮捕)、无证搜查,这正是为了进步诉讼效益的重要举措。
2. 诉讼本钱的有效节俭
通过进步侦查职员的素质、加大审前程序的司法投进、增加先进侦查手段、扩大运用科技证据的范围等措施固然能够进步审前程序的诉讼效益,但这些均属于增加投进的“粗放性”措施,不符合刑事诉讼中“集约化经营”的需要,在司法资源供求矛盾暂时难以缓解的背景下往往是杯水车薪。因此各国主要通过缩减诉讼本钱、进步司法资源利用率的方式来进步诉讼效益。就程序本身来说,诉讼周期的是非、诉讼程序的繁简、诉讼用度的高低等,对诉讼本钱的增减均可带来直接性影响。为此各国普遍建立了如下本钱节俭机制。
中国大学排名 一是诉讼周期的缩短。诉讼周期,是指诉讼程序从发生到终结的时间延续过程。诉讼周期的是非一方面影响着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的实际经济耗费,由于,时间的耗费总是同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密不可分的;时间占用得越长,经济资源的消耗就越多,反之就越少。另一方面,诉讼周期的是非对诉讼主体的伦理本钱也发生着直接的影响。诉讼中的伦理本钱主要体现为社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般消极评价所导致的名誉损失以及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感情投进,一般说来,诉讼周期越长,伦理本钱就越大,反之则越小。既然诉讼周期的是非与诉讼本钱的消耗量成正比,因此,缩短诉讼周期就成为进步诉讼效益的最简捷的措施之一。审前程序的诉讼期限具体表现为对侦查羁押期限以及其他强制措施期限的要求。各国刑事诉讼立法均对诉讼周期题目作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5条(a)规定:“持根据控告签发的逮捕令执行逮捕的官员,或者未持逮捕令执行逮捕的其他职员,应当无不必要延误地将被捕人解送至最近的联邦治安法官处。”所谓“无不必要延误”显然是将诉讼周期缩减至最低。此外,大多数国家还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不遵守诉讼期间的法律后果。
二是程序的简化、合并甚至取消。诉讼程序具有交涉性的特点,[6] 程序的繁简显然与诉讼效益题目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在诉讼结果相同的条件下,审前程序越繁琐,效益就越低,反之则相反。为解决因诉讼程序繁琐而导致的案件大量积存的顽症,促进司法资源的整体节约,取消或者简化特定诉讼程序的某些内部环节,无疑是进步诉讼效益的重要方式之一。目前,世界各国均十分重视“正当程序简易化”的司法实践,各国以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比例已经在全部案件中占到尽对上风,并呈现出继续上升的趋势。以德国为例,一般以为,德国刑事诉讼中有9种特别程序,其中与审前程序直接相关的是刑罚命令程序、加快程序。[7] 在这两种简易程序中,针对简单、稍微的刑事案件,立法答应省略起诉书的制作与提交、案件预审等程序,直接进进法庭审理或判决阶段,这无疑大大节省了诉讼资源,进步了诉讼效益。与此类似,修改后的《意大利刑事诉讼法》也增设了大量简易程序,着力简化审前程序中的诉讼环节。在一定情况下,将本应分别属于不同主体行使的职能活动有条件地合并于同一时空下进行,甚至由同一主体同时行使,这无疑将极大地节约诉讼资源。例如,德国和日本实行检察官指挥侦查制度,检察官可提前参与侦查程序,这意味着公诉预备活动的提前和节约,使案件可以迅速地交付审判,相应也就进步了诉讼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