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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完善路径探析律毕业论文

2017-10-25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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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被人民群众对其立法价值产生怀疑。新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的最高刑由5年进步到10年,能否达到目的。笔者以为这并不能使该罪摆脱尴尬境地,只有继续对本罪进行修改,并设置相关拱卫罪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等配套制度,才能实现立法本意。全文共7250余字。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新闻媒体监视  引言:自1988年设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来,随着反***斗争的深进发展,国家工作职员贪污贿赂犯罪群体化、巨额化,国家工作职员收进灰色化,使人民群众对刑法该条款的立法价值产生怀疑,被戏称为放纵贪官的“华容道”。新近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十四条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进步至10年有期徒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的增加,受到各界热评,一时之间议论纷纭。有说这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得贪官“挡箭牌”效用大减的;也有说进步刑期也还是重罪轻罚,不是治本之道的i[①].有鉴于此,笔者试图从制度与理念契合视角对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一些理论上探讨,以使该题目能进一步的研究。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一)我国该罪的立法现状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办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设了这一罪名,规定:“国家工作职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正当收进,差额巨大的,可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正当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1997年刑法将这一罪名纳进贪污受贿罪体系,并作出了“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明确规定。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的《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法定刑由原来的五年进步到十年。  (二)国外相关法律规定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反贪污贿赂犯罪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于抑制***、预防其他贪贿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国的立法选择景象各异。  1、立法模式:  第一种模式:财产申报制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前置制度,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财产申报制度的刑事司法救济途径。如泰国、印度、巴基斯坦等国即采用此种立法模式。第二种模式:财产申报制度+自身的刑事惩罚。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种完备的行为规范,不仅提供了赖以遵守的行为模式,而且还提供了相应的刑事法律后果。如美国、英国、法国、韩国、台湾地区、澳大利亚。第三种模式:只在刑事法典中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ii[②].由于缺乏相应的前置制度,其刑事追究程序的启动带有偶然性或者偶发性,不能对国家公职职员拥有的可疑财产做到实时监控,其反***功效也会大打折扣。  2、进罪的罪名:  各个国家或地区由于立法选择不同,进罪的罪名也各异。有以拥有来历不明财产罪进罪的,如香港1971年《防止贿赂条例》将其定为官方雇员拥有来历不明财产罪;有直接以贪污或贿赂罪进罪的,如新加坡1988年《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直接规定为“贪污罪”iii[③];文莱1982 年防止贿赂法、印度1988年防止***法规定以贿赂罪处罚;也有以拒不申报财产罪进罪的,如菲律宾1989年《公共官员与雇员品行道德标准法》、韩国1981年的《韩国公职职员道德法》、台湾1993年《公职职员财产申报法》直接规定以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犯罪处罚;还有以其他罪名进罪的,如泰国反贪污法规定以“滥用职权”的罪名进行处罚iv[④],巴基斯坦1947年防止***法以“刑事不良罪”对行为人进行处罚。3、法律责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责任主要有:①按民事诉讼程序收缴所得,并解除公职,如泰国; ②行政法上的处罚,如韩国《韩国公职职员道德法》规定的处罚有:警告、责令改正错误、过失罚款、公布其虚假登记事实、解任等;③罚金或者监禁(有期徒刑)。如新加坡、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均规定,对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尴尬境遇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的初衷,在于阻遏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巨额非法财产而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但随着职务犯罪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刑罚不当”,被群众戏称为***者的“免死金牌”v[⑤]、“救生圈”和“护身符”、放纵贪官的“华容道”等等。其在司法实践中屡遭尴尬情境,主要表现如下:  1、立法本意未能实现,也不利于净化社会风气。***分子在被查获后一般都会两害相较取其轻,选择拒不如实说明财产来源,这样拥有几百万元甚至高达几千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正当来源而被判处几年有期徒刑的案例屡见不鲜vi[⑥].刑法的威慑力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不能达到维护国家工作职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法益效益。长此以往必然动摇社会公众对反***的决心,也使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心生怀疑。  2、罪刑严重不相适应,且自设立很少单独适用过。该罪的罪刑配置不仅不公道、不科学的,也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均衡原则相违反的。只要贪官们足够“聪明”,足够“坚强”,保持沉默,拒不交待,与行贿者及其他涉案职员串通一气,将贪污受贿行为全部“成功”迫降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便能从中获利甚丰。这样该罪实际上成了贪污罪、贿赂罪的附带罪名,客观上为***分子们提供了一个兜底条款,给执法带来了诸多责难。  3、法定刑单一,缺乏附加刑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种贪利性犯罪,仅规定对财产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而不附加罚金刑,这不仅极易放纵犯罪分子,也不利于实现刑法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刑罚的真正目的。  4、给侦查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定理由,不利于反***工作深进开展。该罪是新《刑法》中惟一的有罪推定罪名,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职员,既然犯罪嫌疑人不能说明其财产的正当来源,即为非法所得,侦查机关就有义务把其犯罪行为查清。可是正由于本罪存在,给侦查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定理由。  三、存废之争  (一)存废之争  自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来,该罪一直是刑法最具争议性的罪名。有学者说要废止该罪以贪污或贿赂罪直接进罪的,如著名时评人童大焕等vii[⑦];也有该罪反腐起了不可替换的作用,应继续保存,但应对其进行适当修改的,如孟庆华等viii[⑧].2008年9月份正义***别就该罪的修改进行了一项共有1079人参与的***调查,调查结果如下: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一些人大代表和最高法、最高检提出,为适应反腐需要,建议将国家工作职员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进步到十年有期徒刑。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内容的如此修改,您的意见是——(单选) 票数 百分比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赞成。最高处罚十年有期徒刑比较恰当 253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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