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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一审终审制之改造律毕业论文(4)

2017-10-25 03:11
导读:1.再审的管辖 对再审案件的法院管辖,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将再审管辖权回属于最高法院,如法国。有的则回属于原审法院,如日本。(注:在日

  1.再审的管辖
  对再审案件的法院管辖,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将再审管辖权回属于最高法院,如法国。有的则回属于原审法院,如日本。(注:在日本,非常上告则由最高法院管辖。)还有的则回属于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如前苏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在我国,原审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都享有再审管辖权。
  为完善审判监视程序,真正实现其作为特别救济程序的价值,我们以为,再审案件应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提审)。第一,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假如发现确有错误,依法提审,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监视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法院通过审理再审案件,可以深进了解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法律的情况,监视下级法院总结经验教训,精益求精审判工作,进步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第二,若由原审法院再审,由于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再审往往流于形式,而改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则可以排除种种不正常干扰,防止再审形式主义,从而有利于保证再审案件的质量,并且可以让当事人减少误解,增加信任,实现再审的公正性。第三,依现行法规定,假如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但上级人民法院又不同意原审法院再审后所作裁判时应怎么办?假如由上级人民法院再行提审改判,必然造成程序的繁复和案件的拖延,损害再审程序的严厉性,不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视。而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同一再审,则可以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保证再审裁判尽快同一作出。第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原审法院隔一个审级。在业务上有更多联系,而且间隔相对较近,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再审案件,有利于再审的顺利进行。必要时,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到原审法院所在地审理再审案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具有监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能,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以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时有权提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享有普遍管辖权,有利于法律的同一实施。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另需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假如发现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以为应当再审的,应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假如发现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假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视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2.审判组织
  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是完成再审任务的组织保证。为保证再审程序富有成效地进行并确保再审对错误的生效裁判施以成功救济,必须加强再审审判组织建设。我们以为,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案件往往案情复杂,审理难度较大,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有利于发挥具有较高法律造诣、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及较高政策水平的职业法官的集体聪明,保证再审的质量。至于合议庭成员的人数,应根据再审的难易程序,决定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3.基本原则
  审判监视程序的审判程序除了适用普通审判程序共同的基本原则,如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等基本原则外,作为特别审判程序,还应遵守以下原则,这些原则未必是再审程序的特有原则,甚至有的还是审判程序的共有原则,但仍有特别夸大之必要。
  (1)全面审查原则
  再审作为特别程序,以救济错误的生效裁判为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对原审判及活动进行全面审查。唯此,才能彻底查明原审存在的题目,正确、全面的纠正原审裁判的错误。贯彻全面审查原则,应对原审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情况及原审活动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不受申诉、抗诉范围的限制。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审查的结果,对原审裁判及程序中存在错误的部分进行重点审理。应将全面审查与重点审理结合起来,前者是后者的条件,后者是前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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