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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一审终审制之改造律毕业论文(5)

2017-10-25 03:11
导读:(2)检察监视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视是法律赋予人民***的一项重要职权。在公诉案件再审程序中,

  (2)检察监视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视是法律赋予人民***的一项重要职权。在公诉案件再审程序中,人民***应当派员出庭实施法律监视,对再审的监视是检察监视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派出的检察员履行审判监视的职能,在人民***按审判监视程序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中承担支持公诉的职能。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派员出庭。
  (3)辩护人参加原则
  再审程序作为特别救济程序,既可为原审被告人利益,又可为原审被告人不利,因此,加强再审程序中的辩护权,对于保护原审被告人的正当权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且辩护人参与再审也有利于再审的顺利进行并保证再审质量。人民法院审理再审公诉案件,必须贯彻辩护人参加原则。假如原审被告人或申诉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辩护人。
  (4)公然审判原则
  公然审判原则是我国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的开庭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各种审判程序均须遵行这一原则。所以在此再次特别提出,是由于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只重视初审案件的公然审判,不重视再审案件的公然审判的状况。公然审判为现代国家一条重要的诉讼原则,是司法***的体现。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它也是人民法院进行刑事审判活动,正确审判案件的一项基本制度。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无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再审案件,都必须公然审判。
  (5)有错必纠原则
  再审程序作为对错误的生效裁判实施救济的审判程序,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无论是认定事实的错误,还是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的错误,都应依法纠正,按照全错全改、部分错部分改、不错不改的原则分别处理。而对那些经过再审后,仍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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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审判程序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刑事诉讼法总则第15条关于普通程序的被告人死亡应终止审理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有利于原审被告人的再审程序,但适用于不利于原审被告人的再审程序。附带说明,事实上,若原审被告人已死亡,也只能为其利益而开启再审程序。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51条也规定,为死亡的人或没有恢复的希看的心神丧失的人利益而提起再审的请求时以及受有罪宣判的人,在作出再审判决前死亡或陷于心神丧失并且没有恢复希看时,不适用普通程序中关于被告人处于心神丧失状态,或被告人残废应停止审理的规定。(注:《日本刑法、日本刑事诉讼法、日本律师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30页。)
  我国的再审程序为重新调查事实与证据并应用法律的活动。换言之,它要对事实与法律题目进行全面审理。因此,再审应当开庭进行。只有开庭审判,才能真正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才能完成再审的任务。但在特定情况下,则不需开庭。这是指在具有充分证据证实受有罪裁判人无罪时,即可不经开庭审理,而直接宣告其无罪。如前述,真正犯罪人已定罪,足以证实原受有罪裁判人实为无辜,对此应即时宣告原受有罪裁判人无罪。德国刑事诉讼法第371条亦规定,对已经有足够的证据的,法院可以立即宣告受有罪判决人无罪,但在公诉情况中应当经***同意。(注: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页。)
  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决定开庭审理的,应依照第一审程序做好开庭前的各项预备工作。至于庭审程序,与普通程序相同,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原审被告人最后陈述以及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但再审程序究竟不同于普通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1)被告人因病不能出庭不适用中止审理的规定。
  (2)被害人可以不出庭,但被害人一方申诉的除外,若被害人已经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或近支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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