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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视程序若干题目研究律毕业论文

2017-10-29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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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视程序是为纠正错案、保证诉讼公正而设立的一种救济程序。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的审判监视程序规定作了一些补充和完善。尽管如此,现行民事审判监视程序的规定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了传统的民诉观念,另一方面有些规定过于简约,故此缺憾难免。本文拟结合再审实践,就如下作些理性思考。

  一、依职权提起再审的界域之探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引起再审程序的三种途径:其一是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视权而提起的再审,其二是人民***基于检察监视权对案件抗诉引起的再审,其三是基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而引起的再审。前两者可合称为依职权提起的再审。

  从我国民诉法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可以看出:依职权提起再审的范围颇为宽泛。突出表现为这两种再审没有时间限制,随时都有提起的可能,并且提起再审所受实质条件的限制微弱。我们以为,我国立法上关于依职权提起再审之范围的宽泛,主要表现为如下不足:

  1.与世界立法潮流不相协调。

  首先,法院组织系统内通过法定程序提起再审,这一做法为我国新旧民诉法典所采用。然而,西方国家并不采取这种途径提起再审。①其次检察机关通过抗诉提起再审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监视的具体,而西方各国立法上殊未几见。以检察机关参与诉讼较多而著名的法国,也只是规定对当事人的再审之诉应通知检察机关②,目的在于方便检察机关在再审程序中出庭监视,并未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直接提起再审程序。总之,我国立法中规定依职权再审界域之广,与世界各国民诉立法潮流并不吻合。

  2.与新民诉法对《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改革的总的旨趣相悖。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确立了与计划体制相适应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而1991年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的职权主义,与旧法相比,更加夸大诉讼***和尊重当事人意志。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模式究属何种类型,学术界有不同看法。有人以为,从根本上看,我国奉行的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法结构并未更改,又有人以为新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是融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为一体的“混合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然而,无论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模式作何回类,一个勿庸置疑的事实是:与《民事诉讼法(试行)》相比,现行《民事诉讼法》力图弱化国家干预民事诉讼的职能,淡化超职权主义色彩,重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应该说,这是新民诉法对旧民诉法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基本旨趣。实际上,在此旨趣之下,新民诉法朝着当事人主义的方向迈进了大大的一步。如新民诉法缩小了法院依职权收集、调查证据的范围,加重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缩小了法院对财产保全的职权裁定范围,强化当事人申请的作用,将当事人申请作为裁定先予执行的必要条件,取消职权裁定,二审审查范围由全面的职权审查改为限于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如此等等,在此不作逐一列举。这一旨趣及其引起新民诉法上述内容的重大变化,迎合了世界潮流,朝着适应自身、经济、文化的方向迈进。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主动发动再审程序职权的宽泛和强硬,与前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的基本旨趣有失***。

  现行民诉法将当事人再审之诉作为再审程序发生的途径之一。这较之于民诉法试行法典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完全不做规定无疑是一大进步。然而,依现行法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法院、***主动发动再审程序之间有相当大的落差: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而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程序权力主动且少限制。一个生效裁判,当事人只能在二年内提出再审,而法院、***则可以依职权在10年、20年甚至更长时间后主动提出再审或提出抗诉引起再审;当事人的申请只有符正当定的具体情形(即民诉法第179条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或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或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或审判职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的),人民法院才予再审,否则驳回申请。而民诉法关于依职权发动再审程序实质条件的限制微弱。具体言之,法院主动发动再审的条件,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只有一个概括性限制,即发现原判“确有错误”。***提出抗诉的条件,法律虽作了列举性规定(见民诉法第185条第1款),但法律并未同时规定:经法院审查,***的抗诉只有符合前述条件的才予再审,相反,法律的规定是:“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参见民诉法第186条)。这是一项强制性规定,有了此项规定,法院对***抗诉的审查第一步是形式上之审查,即不论抗诉理由是否成立,只要抗诉形式并无瑕疵,均得进进再审程序,因此,相对于法院提起再审权来说,***对案件再审发动权的宽泛和强硬更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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