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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罚 概念和目律毕业论文(2)

2017-10-29 03:59
导读:综上所述可见,由于把握刑罚的统治阶级和针对的对象不同,刑罚在历史上起着革命和反动两种完全相反的作用。革命阶级把握它,就弹压反动势力,促进

 综上所述可见,由于把握刑罚的统治阶级和针对的对象不同,刑罚在历史上起着革命和反动两种完全相反的作用。革命阶级把握它,就弹压反动势力,促进社会前进。反动的阶级把握它,就残酷地弹压革命势力,阻碍社会的前进。我国刑罚是人民******的重要工具,它在弹压敌人的反抗,惩办各种刑事犯罪的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一直发挥重要作用。今后只要国外帝国主义还存在,国内阶级斗争和各种刑事犯罪还存在,就必须继续发挥这个***武器的重要作用。  在我国,除了刑罚这种法律强制方法外,还有其他的强制方法。例如,行政性的强制方法、纪律性的强制方法,民事强制方法以及刑事诉讼上的强制措施等。刑罚与其他强制方法比较起来,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对没有构成犯罪的人,不能适用刑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对于只违反党纪、政纪的人,只能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不能处以刑罚。刑事诉讼上的强制措施,例如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等,都是为了防止被告人或嫌疑人逃避侦查、审判或消灭罪证,固然也剥夺了他们的某些自由和权利,但是,其性质也不是刑罚。  (2)刑罚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方法。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种类来看,它不仅可以剥夺被判刑人的财产和权利,例如,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而且可以剥夺被判刑人的自由,例如,判处拘役、徒刑,这些都是剥夺人身自由,就是判处管制也是限制人身自由。对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还可以剥夺其生命,即判正法刑。而其他的强制方法,都没有刑罚这样严厉,例如,行政处罚一般不过是罚款,最重的是处短期拘留;民事强制最重的不过是责令赔偿损害,纪律处分最重的不过是从某一机关、组织内开除等。   (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宪法这一规定,除了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不能适用刑罚。而且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时候,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诉讼程序进行。例如,对于作为适用刑罚根据的犯罪事实,必须依照诉讼程序查明和认定;适用某种刑罚方法,必须依照法定的管辖权限,如无权审理死刑案件的法院,不能适用死刑这种刑罚。而其他强制方法的适用,只能根据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  二、刑罚的目的  所谓刑罚的目的,从字面上理解,似乎刑罚本身有什么目的。前面已经指出,刑罚是统治阶级实行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也是阶级***的一种重要工具。所以,刑罚本身谈不到有什么目的。这里所说的刑罚目的,实际上是指把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的目的。也可以说,是指一个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执行刑罚所追求的结果。  刑罚的目的,体现着刑罚的性质和统治阶级运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指导思想,也决定着刑罚体系和刑罚种类的确立,是建立整个刑罚制度的出发点和回宿;同时,还影响着适用刑罚的效能。所以,关于刑罚目的题目历来为各国刑法研究者所重视,也是国内外刑法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课题。我国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有各种提法:有的提出我国刑罚是以教育改造为目的;有的提出我国刑罚具有惩罚与教育的双重目的;有的提出我国刑罚目的是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有的提出我国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和消灭犯罪。我们同意最后这种提法。  所以说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和消灭犯罪,由于刑罚是与犯罪联系在一起的。没有犯罪就谈不上刑罚。也就是说,刑罚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与犯罪作斗争,就是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终极消灭犯罪;将来到了***主义社会,犯罪被消灭了,刑罚达到了它的目的,也就没有再存在的必要了。我国刑罚对犯罪的预防,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下面对这两个方面分别加以阐述。  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预防特定的犯罪分子重新犯罪。就是说,一个人犯了罪,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国家司法机关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假如依照法律必须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就要判处适当刑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也就是对他们的惩罚。惩罚是刑罚的固有属性。正是刑罚具有这一属性,才使它发挥了人民******工具的重要作用。这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使他们的人身自由或权利受到限制、甚至剥夺其生命。对犯罪分子没有必要的惩罚,要制止他们继续进行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是不可能的。但是,国家给予犯罪分子一定惩罚,这不是刑罚的目的,我们不是为惩罚而惩罚。惩罚的根本目的,是要把他们改造过来(死刑除外),使之成为新人,化有害为无害,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逐步地消灭犯罪。  为了把犯罪分子改造成为新人,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放在监狱或者其他劳动改造场所,采取强制措施,把他们监管起来,实行劳动改造;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也在短期剥夺自由期间,予以教育和劳动改造;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和有关群众加以监视参加劳动或者工作。总之,不论判处哪种主刑,都必须在劳动中进行改造,通过劳动把这些犯罪分子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这样,我们就可以把这一批阻碍和破坏生产力发展的消极因素,改变为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积极因素。同时,为了使他们在刑满开释以后,能够自食其力,不致成为新的社会寄生虫,也有必要通过劳动,使他们树立劳动观点,养成劳动习惯,学会一定的生产技能,为劳动就业创造条件。  对犯罪分子的劳动改造必须要在一定的强制条件下进行。这是由于,在犯罪分子中,有少数敌对阶级分子,他们浸透了剥削阶级腐朽糜烂的思想,形成根深蒂固的鄙视劳动、仇恨劳动人民的反动态度和反动观点;那些属于劳动者或者出身于劳动者家庭的犯罪分子,也大都受剥削阶级思想意识的毒害很深,好逸恶劳,腐化堕落。对这些犯罪分子,不采取强制措施,要他们认罪伏法,老实接受改造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把他们监管起来,强迫他们进行劳动改造。“他们假如不愿意劳动,人民的国家就要强迫他们劳动。”⑵只有这样,才能使他们认罪悔罪,痛改前非,接受改造。并由***改造,逐渐转变为自觉改造,最后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要改造犯罪分子的反动世界观、人生观,清除他们头脑中的好逸恶劳,腐化堕落的肮脏东西,在强制他们进行劳动的同时,还必须有计划地、认真细致地做思想转化工作,使犯罪分子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逐渐懂得用无产阶级的态度、观点往批判自己的反动的态度、观点,熟悉到自己犯罪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熟悉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严重危害性,因而有脱胎换骨重新做人的要求。这样,大多数犯罪分子经过强制劳动和思想教育以后,会受到教育,改造犯罪思想,也可以学到一定的生产技能,从而刑满以后回到社会上就不致再进行犯罪活动。也有少数犯罪分子,因经过执行刑罚,感受到了刑罚的威力,害怕再受刑罚惩罚,因而不敢重新犯罪。对于这样的人,从其思想改造的程度上看是不够的,但从刑罚的特殊预防方面看,也应该以为是达到了目的,由于特殊预防的目的就是防止他们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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