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宪法权力律毕业论文(4)
2017-10-29 04:24
导读:(二)、根据宪法权力的性质和行使主体的不同,可将宪法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在职能范围、行使方式上都存在着重要区别,恩
(二)、根据宪法权力的性质和行使主体的不同,可将宪法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在职能范围、行使方式上都存在着重要区别,恩格斯就以为,行政权是一种外在的强制而非国民的自治,属于政治权力的范畴,而司法权则属于权力的范畴,是一种人民自治型的权力范围。马克思也曾指出:“在议会中,国民将自己的普遍意志提升为法律,即将统治阶级的法律提升为国民的普遍意志。在行政权眼前,国民完全放弃了自己的看法,而服从与他人意志的指挥,服从于权威。和立法权相反,行政权所表现的是国民的他治而不是国民的自治。”16
(三)、根据宪法权力作用功能的不同,可将宪法权力分为创始性宪法权力、组织性宪法权力和否定性宪法权力。创始性宪法权力包括制宪权、全民公决权、选举权等权力,这些权力往往是构造其他政府权力的一种权力,并具有原创性、最高性、自治性等特点,带有权力与权利的复合性质。组织性宪法权力是创始性宪法权力派生的一种权力,它们是组织国家机关的权力。否定性宪法权力是限制和否定其它宪法权力行使的一种权力,如紧急状态处置权。很多国家宪法都规定,在发生一定紧急事由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甚至废除宪法的实施。从权力行使的正当性而言,否定性宪法权力仅以改变或废止组织性宪法权力为限度,而不得停止创始性宪法权力的行使。
(四)、根据宪法权力的不同,可将宪法权力分为实体性宪法权力和程序性宪法权力。实体性宪法权力是具体规定权力主体的权能、责任等内容的权力,如行政决定权、军事指挥权等。程序性宪法权力是规范和约束实体性宪法权力行使的方式与过程的权力,它在法治体系中具有很多独立的意义和作用: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1.实体性宪法权力要获得正当性,必须依靠程序性宪法权力的约束和保障,。例如选举权力的行使,就贯串了选举的动员、选民的投票、选举结果的认定等一系列程序活动。
2.获得了正当地位的宪法权力在正式占据这种地位时,也往往通过一定程序如就职仪式来标示其正当性。
3.宪法权力要顺利行使、树立权威必须遵遵法定的程序与方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治就是程序之治,现代立法程序、行政程序的发达和种种议事规则的昌隆即为上述观点的实证。
4.政治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和平衡,也必须通过程序性的权力规则的安排来实现,几乎所有的制约和平衡机制,包括一个政府部分或政治权威的法律保障都以程序性权力规则无内容,美国政治架构的设计,即充分表现了这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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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首创于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他以为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作者注。
2 参见: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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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英) A.布洛克等编:《枫丹娜现代思潮辞典》,社会出版社1983年版,第453页。
5 《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4卷,第15版,第697 —698页。
6 参见:毛寿龙著,《政治社会学》,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页。
7 李景鹏:《试论政治权力的特征和结构》,载《
政治学》,1987年第4 期。
8 [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6月版,第257页。
9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和中世纪***教神学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等为代表所持的一种关于国家权力起源的观点,他们以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类会经历一个从家庭到社会到国家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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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卢梭等人所持的关于国家权力起源的观点,以为国家是由人们相互的契约建立起来的,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彼此侵害,
12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2页。
13 [美]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马清槐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50页。
14 参见:[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