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律毕业论文

2017-10-29 04:51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律毕业论文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我国
公平责任原则是否我国侵权行为法的独立回责原则,历来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本文赞成肯定说,但不拟论证公平责任原则的公道性和必要性,仅对其适用予以阐述。

  我国学者一般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来界定公平责任原则,即“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定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当事人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回责原则。”[1]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特的价值,它能弥补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保障制度的任务。但是,公平责任原则又不可否认的存在上的模糊性。正如学者王泽鉴评述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时,在肯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的特殊价值的同时,提出了该原则的两点不尽公道之处:“(1)民法通则第132条所谓的依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主要是指财产状况而言,法律所考虑的不再是当事人的行为,而是当事人的财产,财产之有无多寡由此变成了一项民事责任的回责原则,由有资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社会安全制度的任务;(2)是在实务上,难免造成法院不审慎认定加害人是否有过失,从事的作业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而基于方便、人情或其它因素从宽适用此项公平条款,致使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功能,软化侵权行为法体系。”[2]对此,大陆学者孔祥俊也有论述:“其一,公平责任原则一任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适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行为的后果,故安全价值较低;其二,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换言之,行为人依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时,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其对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仍心无定数,从而累及该两原则的安全性。”[3]因此,应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限制,以期发挥其独特价值并克服其弊端。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一、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考虑的因素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考虑“实际情况”。此处所称“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因素:

  (一)损害程度

  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的程度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客观条件。损害不仅包括受害人的损害,也包括加害人的损害,但在一般情况下,仅指受害人的损害。损害的事实,是指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假如也要求加害人予以分担,则对加害人而言过于苛刻,轻易导致在追求公平的过程中滑向极端,即完全倾向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形成事实上的另一种不公正。有的学者以为:“间接损失赔偿应以加害人具有较重的过错程度为条件,而公平责任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不仅没有较重的过错,而且根本没有过错,所以公平责任也不适用于间接损害赔偿。[4]”我们以为,这一观点的条件并不正确,由于在无过错责任中,即使加害人主观上确实不存在过错,也应该对受害人的间接损失给予赔偿。对于侵犯人身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我国民法学界通说以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制裁违法等三项功能,[5]但是由于精神损害本身具有难以确定的特点,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加害人的责任,而不宜适用弹性较大的公平责任原则。

  损害的程度必须较严重,即假如不分担损失则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且有悖于公平、正义的观念。假如只是较轻的损失,那么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并不违反公平观念,也就无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如何确定损害程度较严重,并无同一标准,只能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定。损害的程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般人对损害大小的看法,与特定的加害人和受害人的看法并不一定相同。因此,在确定损害程度时,应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损害承受能力。另外,在确定损害程度时,还应结合受害人的一些情况考虑,比如受害人的财产是否易受损害,受害人自身应承担多大的风险等。但应当指出的是,损害程度的大小尽管包含了个体性因素,但在具体环境中,其本质上还是有一个客观的、基本的社会认定标准。只是在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中,要更多的考虑当事人的个体因素。
上一篇:再论宪法权力律毕业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