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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资本瑕疵的民事责任承担律毕业论文(2)

2017-10-30 05:03
导读:足额出资股东也应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此责任源于其资本充实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者间往往存在相当的信赖关系,在股份有限公司,发

  足额出资股东也应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此责任源于其资本充实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者间往往存在相当的信赖关系,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间也处于种类似于合伙人的法律关系,有能力和条件相互督促协力完成公司健全人格的培育,在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形下,已足额出资股东对该出资瑕疵并非毫无过错,此种股东至少违反了法定的监视义务。因此对于公司因资本瑕疵无法履行债务的,已足额出资股东也要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司法解释对如何承担有规定,但冲突,参见上文。
  笔者以为完全出资股东应与出资瑕疵股东一同对债权人承担无穷的连带责任。由于一个资本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额的公司本就不是一个满足有限责任要件的公司,这类公司中的股东无论是否履行出资义务,都丧失了享有有限责任的条件;而且,被否定公司人格的瑕疵公司的设立者的地位同于公司不成立时的设立人的地位,即类似于合伙人的地位,因此所有设立者无论出资瑕疵与否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的无穷责任。
  
  二、答应补正时的民事责任承担
  
  除公司应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外,公司股东如何承担责任有两种情况:
  第一,符合揭开公司面纱条件的,则出资瑕疵的股东应与公司一起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并不是公司实有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就必然导致揭开公司面纱,适用该制度有严格的条件。完全出资股东则基于资本充实责任,承担有限的补充责任。
  第二,不符合揭穿公司面纱的,笔者赞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批复》规定:“企业……实际投进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有关规定的数额,……,假如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在该企业实际投进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即所有设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以出资不足部分有限的补充责任,其中股东之间 是连带责任关系。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三、 小结
  
  新《公司法》对资本瑕疵公司及其股东的民事责任只字未提,一些司法解释又相互冲突,导致实务中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同一,因此权威部分应尽快出台法规或司法解释以明确规范此类题目的裁判,同一司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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