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颠倒律毕业论文

2017-10-30 04:05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颠倒律毕业论文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以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以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 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治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要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证据解释》第4条的规定具有两个特点:其一,它扩大了举证责任颠倒的案件类型范围,增加了产品缺陷侵权诉讼,共同危险侵权诉讼以及医疗事故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负担规则。其二,它不再是笼统的规定“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责任”,而是对每一种特殊的侵权诉讼就其所要颠倒的要件事实分别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这样就强化了它的可操纵性。从这两点来看,《证据解释》较之《适用民诉意见》在举证责任颠倒方面所作的规定,无疑前进了一步,在立法技术上也显行更加成熟与。我们这里要讨论的,是关于举证责任颠倒的一些基本,希看能够有助于推动民事举证责任颠倒理论的,并对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指导。
一、对举证责任颠倒理论范畴的理解
举证责任颠倒是大陆法上的一个概念,英美法上,由于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行个案决定的方式,而不采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所以无所谓作业般原则的例外法则逐一举证责任颠倒规则。早在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为了修正法律要件分类说缺陷,德国学者提出了举证责任的颠倒理论。之所以会在这个时候提出举证颠倒学说,原因在于随着化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诸如公害、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新型侵权诉讼案件,这些新型侵权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假如依然恪遵法律要件分类说,就势必会产生对原告人不公平的现象,实际上否定了对这类侵权诉讼纠纷案件中的受害人的司法救济权。于是,罗森伯格于20世纪初发明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在新、新需求眼前产生了适用上的滞碍,碰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克服此弊,学术界提出了对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修正理论,这个修正理论是所谓举证责任的颠倒。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所谓举证责任颠倒在德国法上是指“反方向行使”,在这个意义上不是说“本来由此方当事人承担的证实责任转换给彼方当事人承担”,而是指“应由此方当事人承担的证实责任被免除,由彼方当事人对未来的证据责任对象从相反的方向承担证实责任”。由此来看,举证责任颠倒这个理论范畴在构成因素上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基本规范上的前置性
举证责任颠倒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为条件条件,面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在近现代依法律要件分类说为通说,法律要件分类说被称为配置举证责任回属的基本规范。正是在此意义上,法律要件分类说又成为“规范说”。只有依法律要件分类说不能恰当地落实举证责任的负担时,举证责任颠倒规则才有发挥作用的余地和必要。所以,举证责任颠倒在理论逻辑上乃是以举证责任分配具有一般性原则为条件的,假如缺少这个一般性原则,举证责任颠倒则无从谈起。举证责任的分配规范从古罗马法以来,就其论而言有3类:1、 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回属,规定“原告应负举证责任,被告不负举证责任;但是,假如被告提出了积极的抗辩事实,他便成了原告”。2、以案件事实自身的性质为标准来决定举证责任之回属,以为“凡主张积极事实或外界事实确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或内界事实确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3、以要件事实的法律效果为标准,以为“主张权利确当事人,应就权利发生规范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否则权利确当事人,应就权利妨害规范、权利受制规范、权利消灭规范的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这就是前述“法律要件分类说”,该学说为大陆法系国家一直流行至今的通说。从上看,举证责任颠倒是以法律要件说为形式背景的,法律要件说为原则,举证责任颠倒则为例外。但是,从理论逻辑上说,举证责任颠倒这个概念是以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中的一种,所以,不能以为只有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实行,才有举证责任颠倒这个概念。前述任何一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都可以产生举证责任颠倒。立法上规范了举证责任颠倒这种诉讼现象,并不意味着理论上一定选择了法律要件分类说这件一般原则。但是,立法上认可了举证责任的颠倒,的确从理论上否定了举证责任的个案决定模式。由此来看,最高法律的《证据解释》在举证责任配置模式上选择了大陆法国家的思维路线。
上一篇:物权行为理论和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律毕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