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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颠倒律毕业论文(4)

2017-10-30 04:05
导读:(五)举证妨碍 举证妨碍又称证实受阻,它指的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将诉讼中存在唯一证据灭失或者无法提出,以

(五)举证妨碍
举证妨碍又称证实受阻,它指的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相对方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将诉讼中存在唯一证据灭失或者无法提出,以致处于证实不能状态的一种特殊诉讼现象。证实受阻现象各国诉讼立法和证据立法大多明文规定了各种诉讼措施和手段,以示制裁或惩式。这些方法和措施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诉讼法上的制裁,这类制裁属于公法领域,另一类是实体法上的制裁,这类制裁属于私法领域。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妨碍所作出的制裁性规定,仅仅属于诉讼法上的公告制裁,而没有使用私法制裁的方法。这种规定在证据来源主要以法院查证为主的立法模式中有其必然性。因而,实施妨碍行为的对方当事人还可以提供相反证据推翻特定事实主张的举证现象便是举证责任颠倒。我国最高法院的此一司法解释是与国际惯例相符的。从此以后,任何当事人假如实施了举证妨碍行为,法院既可以对他采取立法上的制裁措施,也可对他实行举证责任颠倒,让他多承担一些举证上的负担,并多随受一些诉讼中的败诉风险。可见举证妨碍是实行举证责任颠倒的一个原因。
因而,对于举证责任的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这不仅仅是一个涉及哪一方当事人需要付出更多的举证努力和诉讼代价的,而且在有的情形下还直接关系到诉讼的胜败后果如何确定。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该《证据解释》中,不仅对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作出了规范,而且还就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颠倒以及哪一个要件事实实行颠倒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还授予法院以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权,灵活地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使举证责任这个制度真正发挥它保障诉讼平以及当事人诉讼地位实质同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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