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资本瑕疵的民事责任承担律毕业论文
2017-10-30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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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学术界较多地
摘要:我国学术界较多地关注公司设立制度本身的完善,对公司已设立瑕疵所产生的法律题目却有所忽视,尤其是设立资本瑕疵题目,而这部分在实务中经常出现争议,本文就将讨***司设立资本瑕疵后公司债权人向谁行使权利这一题目。
关键词设立资本瑕疵;股东责任
设立资本瑕疵指在设立过程中,因虚假出资,公司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或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199条,我国对此种公司有两种处理模式:情节不严重,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下文分情况进行讨论。
一、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法对情节严重未规定,但根据些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题目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企业开办的企业……投进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应当认定不具备法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题目的规定》等,情节严重应是指公司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181条,撤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都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但公司人格不立即消灭,而是待清算完毕,注销登记后才消灭。因此,公司本身必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出资瑕疵股东如何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28、31、94条只规定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而不涉及公司的债权人。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根据《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题目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同时对出资不足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出资不足数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有公司设立人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以“出资不足数额及利息”为限的补充责任。
《批复》规定:“企业……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应当认定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即,所有设立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是无穷责任。
上述司法解释存在分歧:出资瑕疵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穷责任,与公司之间是补充关系还是连带关系(完全出资设立人也有此题目,笔者观点及分析参见下文)。笔者观点如下:
(1)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连带责任一般基于共同原因行为而产生,而补充责任中各个责任人责任的产生具有不同的原因,即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本情况下,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是基于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或侵权法律关系,而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基于资本充实责任,两者基于不同的原因。因此,不能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债权人而滥用连带责任。
(2)出资瑕疵股东承担无穷责任。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重要条件是公司必须满足有限责任型公司的法律要件。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资本满足法定的最低要求是公司成立的要件之一。资本瑕疵情节严重的公司本就不是一个满足有限责任要件的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也就丧失了存在的条件。而且,假如一公司因资本严重瑕疵而无法设立成功,则所有设立者都要对设立过程中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活动承担无穷的连带责任;那么一个这样的公司因欺诈或其他原因取得了公司登记,而后被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出资瑕疵股东却仅需承担补充责任,则明显不符合公平公道原则,也会变相鼓励股东骗取登记。正如一些学者所说“在否定瑕疵公司法人格的情形下,公司的设立人类似于合伙人的地位,全体设立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穷清偿责任”。 2.足额出资股东如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