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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格式合同的控制律毕业论文(5)

2017-10-31 05:46
导读:2、格式合同中的很大一部分是免责条款。对于免责条款的解释除参照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及一般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之外,还应留意一点:不得将免责条

2、格式合同中的很大一部分是免责条款。对于免责条款的解释除参照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及一般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之外,还应留意一点:不得将免责条款的合意视为“自甘冒险”的解释的原则。旅客在客运合同提供方作出“不买保险,出了事故,责任自负”的声明之后,仍未买保险,不能视为“自甘冒险”而免往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四)格式合同的解除
对于合同成立后对当事人双方的约束力,《法国民法典》1134条有着经典的描述:“依法成立的契约,在契约确当事人间有相当于的效力;前项契约,仅得依法事人双方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对此也做出了规定。自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合同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应按合同约定善意地履行,除非双方达成协议或满足法定的原则,一方当事人无权单独解除合同。
1、在格式合同中,经常包含答应利用人单方任意解除合同的条款。这样的条款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为不公平条款,应判定其无效。
2、然而对于消费者,有的国家(如法国)法律却相当的宽容。它赋予消费者一定期间内对已经订立的格式合同予以单方反悔的权利。在这段法定的期间内,当事人的反悔是正当的和无偿的。这样的规定值得鉴戒。鉴于消费者所处的不利地位,在其接受格式合同之后一定期间内,让其在知悉合同内容(很多格式合同在订立后才能知道具体内容)和了解商品或服务质量及性质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假如消费者觉得该商品或服务远不能符合自己的要求,可在规定期间内单方面、无偿解除合同,以弥补在合同订立、合同内容等方面作选择时所受到的限制。例如,时下流行的网上购物,消费者由于不能见到实物,其选择可能是不符合内心真意的,商家也往往利用这一点销售分歧格产品,如不赋予消费者这项权利,其权益必然受到极大侵害。,在很多适用格式合同的领域,格式合同使用人也答应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单方反悔,但解除合同必须支付手续费、罚款,且金额较高,或者“期限”时间规定的非常短,严重限制了消费者解约的可能性。在这一点上应做进一步改进,由各行业同一制订“答应消费者在公道时间(根据行业特点做明确规定)无偿解约”的规定。这种做法,是对消费者意志自治的尊重和延伸保护。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所以,国家应该充分重视对格式合同的控制,在司法实践中和行政治理中,严格贯彻实施上述的制度和原则,使格式合同的利用人制订尽可能公平的格式条款,而且保证消费者在碰到不利情况时,可以根据自己所处的阶段和具体情形,要求撤销解除格式合同或宣告格式条款无效,用最适宜的救济途径,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四、结语
格式合同已然充斥了的每个角落,无论你喜欢还是排斥,它正广泛持深进平常百姓家。如何在意思自治的体制下,规制不公道地交易条款,维护合同正义,使上的强者,不能凭借合同自由之名,压榨弱者,是法律所面临的艰巨任务。高举合同正义的旗帜,对格式合同进行控制,是目前普遍的越势。从格式合同的订立、格式条款的订进及生效、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合同的解除等合同关系发生的不同阶段的相应制度着手,各阶段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可以是一种有效而且可行的手段。我们的目的就是,通过各方面努力,克服其流弊,发挥上风,保障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合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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