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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占犯罪立法的完善律毕业论文(3)

2017-10-31 06:36
导读:第三,重设侵占犯罪的法定刑。在设置侵占犯罪的法定刑时,应留意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侵占犯罪内部各具体犯罪法定刑轻重的协调。侵占脱离他人持有

  第三,重设侵占犯罪的法定刑。在设置侵占犯罪的法定刑时,应留意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侵占犯罪内部各具体犯罪法定刑轻重的协调。侵占脱离他人持有的财物罪、侵占委托物罪、业务侵占罪、公务侵占罪(贪污罪),由于它们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依次加重,因此,其法定刑也应当依次加重。其中,业务侵占罪中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职员侵占本单位财物行为的刑罚应轻于贪污罪,但重于一般的业务侵占犯罪行为。其二,侵占犯罪与盗窃、诈骗等相关犯罪法定刑的协调。主要留意两个方面:一是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法定刑的协调,前者应适当重于后者,由于两者固然犯罪的手段基本相同,但前者还具有亵渎公职的特性。二是业务侵占罪与盗窃、诈骗等犯罪的法定刑的协调。其中,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职员的侵占行为处刑应与盗窃、诈骗等犯罪的法定刑轻重相当,其他的业务侵占行为的处刑应轻于盗窃、诈骗等犯罪的法定刑。其三,留意财产刑对侵占犯罪的全面适用。具体来说,除对判处无期徒刑的应规定并处没收财产外,对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规定一律并处罚金,对犯罪情节稍微不宜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应一律规定单处罚金。
  第四,修改“告诉才处理”制度。正如前述,我们以为我国《刑法》第270条对侵占罪一概规定告诉才处理的制度存在欠缺细化的弊病,有必要将可以行使告诉权的被害人的范围限于与行为人有一订婚近关系的职员的范围内。那么究竟如何公道地确定这一范围呢?从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的规定看,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不尽一致。有的国家刑法规定得比较含糊,但范围较大,如《瑞士刑法典》第140条第3项规定:“对于支属或家属犯侵占罪者,须告诉乃论”。有的国家规定得比较明确,但其中有的规定的范围比较大,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第324条规定,直系支属、配偶、同财共居支属或其他五亲等内血亲或三亲等内姻亲之间,犯本章之罪者,须告诉乃论;再如我国澳门地区《刑法典》第203条规定,对侵占罪和侵占脱离他人持有的财物罪中出现下列情形,则非经自诉不得进行刑事程序:(1)行为人系被害人之配偶、直系血亲尊支属或直系血亲卑支属、收养被害人之人或被害人收养之人、被害人二亲等内之血亲或姻亲,又或与被害人在类似配偶状况下共同生活;或(2)盗窃之物、或不正当据为己有或使用之物属小额,且随即用作满足行为人或上项所指之人之需要,而该物系为满足此等需要所必须使用者;有的规定范围比较小,如前述《德国刑法典》第247条规定。此外,韩国刑法典对侵占犯罪的告诉制度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特点,根据其第361条规定,直系血亲、配偶、同居支属、户主、支属之间,犯侵占犯罪的,免除处罚。前项以外的支属之间,犯侵占犯罪的,告诉的才处理。我们以为,对行使告诉权的被害人的范围不应限制得过窄,否则,就无法实现维护社会团结和社会关系稳定而设立的告诉才处理制度的立法意旨,因此德国刑法典的规定方式不宜采用;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区的规定方式固然确定的范围比较大,也比较明确,但规定的范围似仍嫌过窄,而且也过于烦琐;比较而言,瑞士刑法典的方式较为可取。当然,不分犯罪情节轻重一律免除处罚的做法也并不见得可取,但至少这种处理题目的思路值得我们鉴戒。事实上,我国对家庭成员和支属间犯盗窃罪的处理,司法实践中也体现了要与社会上的其他职员所犯盗窃案件的处理有所区别的思想。那么,在处理侵占犯罪时也完全可以采用这种做法,甚至可以在将来刑法修改时对此在刑法中予以明确。   (二)侵占犯罪立法条文的具体设计及其说明 大学排名
  根据上述的思路,并参考、鉴戒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的立法例,建议对除贪污罪外的其他侵占犯罪的法律条款作如下设计:
  第1条侵占委托物罪
  将他人委托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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