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民事审判监视程序的完善律毕业论文
2017-10-31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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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立足于
内容提要:本文立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功能和程序安定性间的相互关系,在初步分析现行民事审判监视程序存在的题目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审判监视程序必须从制度上建立起当事人申请再审为主的救济性民事再审制度,以取代现行国家司法监视权为主的监视性民事再审制度。并着力阐述了建立这种救济性再审制度的构想——当事人诉权为权利基础的 “再审之诉”,目的一方面切实解决当前申请再审难的现状,另一方面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和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关键词】 民事诉讼 审监完善 再审之诉
引言
我国现行民事审判监视程序又称民事再审程序,是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设立该程序的立法目的旨在对法院生效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仍有通过法律程序得到纠正的机会,从而有效保证裁判的正确性、正当性,维***律的尊严和审判工作的权威,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审判监视程序已成为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成为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道关口,其法律地位和社会作用不容忽视。
但是,由于受社会历史条件限制及影响,1991年立法时普遍以为我国民事纠纷领域里面,大部分涉及到国家或国有企业,关系到国家和集体利益,国家、社会、个人合而为一,民事案件不存在尽对的公私划分。因此这一程序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体现了浓厚的国家职权主义色彩和人治思想,程序设计上集中体现了“五个无穷”,即主体无穷、时间无穷、次数无穷、审级无穷、理由和条件无穷。十多年来,随着我国
政治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民商事交往日趋频繁,各种新型复杂的民事诉讼案件不断出现,作为特殊救济程序的民事再审程序凸显严重的滞后性,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作状况与其所应承载的职能相往甚远,显现出的诸多负面影响和社会题目,已引起了立法部分及司法理论实务界的广为关注和探讨研究。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已将改革民事审判监视制度作为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主要内容。在此,笔者从分析现行民事审判监视程序中的题目出发,结合我国司法审判工作的实际,着重谈谈完善现行我国民事审判监视程序,建立以当事人诉权为主要权利基础的“再审之诉”的思考。一、现行我国民事审判监视程序的分析(一)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再审程序指导思想题目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作为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和工作方法,无疑是正确的。但是,
将其作为一种司法原则,作为民事审判监视程序的指导思想,其正确性就不再是尽对的了。它与民事诉讼的目的相悖,与审判工作的规律不相融,与程序本位的现代司法理念不符。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司法机关而言意味着无论什么时候发现生效裁判错误都应当主动予以纠正,对当事人来说只要他以为生效裁判有错误就可以不断地要求再审。实际上,民事诉讼中通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依法公正、有效、及时地处理纠纷才是诉讼的目的。司法活动追求的是法律真实,裁判结果正确与否只能讲相对性,那种要求法院裁判都必须达到尽对客观、真实、正确的想法,仅仅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目标。一味夸大客观真实,审判中就会造成拖延裁判、强迫调解、审委会干预裁判和频繁再审等后果,既不能充分实现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也不能达到民事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目的和解决纠纷的目的。事实上,审判实践中完整无缺的裁判和必须再审改判的裁判都是极少数的,尽大多数的裁判可能存在某些不足,但这些并不足以导致改判。2005年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435547件(人)次,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196342件,其中符正当定条件进进再审程序的有47902件,审结 46468件,改判15867件,仅占当年生效案件总数的0.31%。
由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忽视了民事诉讼正当程序公正的价值,忽视了程序的安定性,忽视了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采信原则,受到了
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致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