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浅论我国民事审判监视程序的完善律毕业论文(4)

2017-10-31 06:27
导读:(二)通过当事人诉权模式为基础的“再审之诉”完善现行民事审判监视程序 笔者在从事基层法院审判监视工作实践中,深刻熟悉到完善民事审判监视程

(二)通过当事人诉权模式为基础的“再审之诉”完善现行民事审判监视程序
笔者在从事基层法院审判监视工作实践中,深刻熟悉到完善民事审判监视程仅仅进行技术上的补救和微观层面上的调整是不够的,而应当在立法上确立一种既符合中国现实经济文化状况,又与WTO规则和国际公认的民事诉讼理念相适应的具有一定前瞻性的科学、公道的民事再审制度,以克服现行审判监视程序的缺陷和不足。鉴于我国目前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类社会矛盾比较尖锐突出,各项法律制度和配套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司法职员及广大民众的法律素质还未达到理想化的层次,那种以为完全鉴戒大陆法系国家中有关再审程序模式,完全弱化或取消国家司法监视权特别是检察机关在民事再审中的抗诉权,建立完全单一的由当事人诉权模式形成的再审之诉的熟悉,与宪法有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视权的规定和我国目前的客观实际情况不符,显然是行不通的;另外,“三审终审制”中的第三审程序主要解决的是法院未生效裁判中法律适用题目,其与再审程序有着根本不同的性质和功能,即便我国未来的《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实行三审终审制度,也不可能废除或以此取代民事再审程序。尽管完善民事审判监视程序的视角不同,改革层面不一,但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趋于一致的观点还是建立一种“将现行的带有行政化色彩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模式诉权化、程序化、法定化”的再审程序模式,以此取代现行的民事审判监视程序。
当前,各地法院受理的民事再审案件中法院自行启动的案件比例逐渐减少,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逐渐增多,以重庆市一中院为例,2003年—2005年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数为439件,已占该院再审案件总数的62.18%,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他各地法院情况也基本相似;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案件也基本来源于当事人的申诉。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按照诉权的模式重新定位,建立以当事人诉权作为主要权利基础之“再审之诉”模式的审判监视程序的时机基本成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大力疏通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启动主渠道,将提起再审的权利主要交给当事人,最大限度体现司法公正和公平,已成为当前再审制度改革的趋势。北京、福建、广东、湖北、江苏等地的高级法院纷纷以各种形式规范和指导本地的再审程序,积极探索和构建以当事人诉权为主要权利基础的“再审之诉”。特别是广东省高院制定并于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就是司法实务界积极探索再审之诉,改革和完善再审诉讼制度的成功范例。 中国大学排名
(三) “再审之诉”模式的民事审判监视程序的主要构架
审判监视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其自身独特的地位和功能,有别于一、二审程序,民事诉讼法也是单独作为一章予以规定的。民事诉讼中的“再审之诉”就是建立在限制监视性再审,确立当事人申请再审基础上的一种救济性再审程序。下面,笔者结合审判监视工作的体会,对“再审之诉”模式下的民事审判监视程序的主要构架作如下构想和思考:
1. 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 “依法纠错”
“依法纠错”的指导思想是近年来得出的实践经验,对于生效裁判存在错误的依法必须纠正的才改判,即只对那些存在严重错误包括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严重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等实行改判。假如不至于“因裁判而形成的现实私法秩序与实体法预设的背离程度达到了我们所无法容忍的地步”,就可以维持生效裁判。确立“依法纠错”思想,对确实存在法定事由的生效裁判依法及时地进进再审程序,使当事人的事后救济权有法可依;对那些即使是有一般错误但没有法律规定再审事由的生效裁判,果断杜尽进进再审程序,可以平衡司法公正价值与社会效率价值,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保障法律的权威性。
2.再审程序的基本原则
(1)“宽进严出”的再审原则。所谓“宽进”是指申请再审确当事人只要其申请符正当定进进再审的条件和事由,法院就应当以诉的模式启动再审程序,使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能及时依法得到救济。“宽进”要求再审立案标准应当是生效裁判“可能有错”而不是“确有错误”,这一标准科学公道,既符合民事再审的诉讼规律,又符合司法为民的要求;既可以避免人们产生“先定案后审理”的错觉和公道怀疑,又可以有效地解决当前“申请再审难”的题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也是以“可能有错误”为再审条件;2002年《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中也将《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中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改为“可能推翻原裁判”。所谓 “严出”是指通过再审程序审理后,只有那些符正当定改判条件确有错误且必须改判的生效裁判才予以改判。即在作出再审判决时适用严格的法定改判条件,对仅有部分瑕疵而不符改判条件的案件予以维持原生效裁判,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当前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再审案件时,一般遵从“可不改的不改”、“改判效果不好不予改判”的原则,避免了过多案件被改动,也使无理缠诉确当事人知难而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上一篇:公证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构筑律毕业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