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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民事审判监视程序的完善律毕业论文(7)

2017-10-31 06:27
导读:6.再审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 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向终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并由该法院进行审理。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再审

6.再审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
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向终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并由该法院进行审理。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再审案件一般均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管辖和审理,提审极少。由于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轻易产生不信任感,加之无法排除的种种不正常干扰,很多再审案件当事人在得到再审裁判后,往往心存余悸,提出上诉,上级法院的工作量并未减轻。假如由原审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理再审案件,从理论上看,有利于上级法院监视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不断总结审判经验教训,改进审判工作,进步办案质量;同时,还可以排除人际关系干扰,消除不信任的心理障碍,防止再审形式主义,保证再审案件质量;从实践上看,各基层法院进进再审案件数目很少,一般均匀每年约在12件左右,因此由中级法院承担再审案件审理是可行的,不会过多增加上一级法院的工作量。以全国最大的中级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04年该院及辖区21个基层法院,共新收各类再审案件534件,其中民事再审案件500件,当年审结484件,其中一中院就审结民事再审案件241件。
7.规范和细化再审诉讼的审理程序
再审之诉的再审申请和立案受理条件、时限、管辖,案件的审理程序、证据采信规则,法律适用原则,改判条件及各种情形下案件的处理方式,案外人申请再审,滥用再审权的处理等都应当有详尽具体的规定,以便执行中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维护司法权威和保证法律适用同一。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题目的规定(草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上述相关诉讼程序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弥补了现行民事审判监视程序中的很多缺陷,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尽管只是一份草案,但由于该草案是在充分汲取近年来国内外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和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优秀经验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对于从事审判监视工作和研究的职员了解和把握今后我国民事审判监视程序改革和发展的方向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审判监视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救济程序,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现行审判监视程序正由于存在不少题目和弊病,才需要我们往研究探讨。确立以当事人诉权为主要权利基础的再审之诉,已成为我国审判监视程序的改革和完善的必由之路。参考文献:
1、沈德咏、曹建明主编:《中国审判监视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6月版。
2、江伟、徐继军:《论我国审判监视制度的改革》2004年4月第26卷第2期
3、肖广志:《论如何完善民事审判监视程序》中国民商法律网。
4、章武生、段厚省《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11月版。
5、沈德咏主编:《审判监视指导》2004年第1-4辑。
6、沈德咏主编:《审判监视指导与研究》2002年第1-4卷、2003年1-4卷。
7、纪敏主编:《人民法院审判监视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7月版。
8、付六文、何鉴伟、潘西岳编著《审判监视程序实务释疑》2001年1月版。
9、谭秋桂:《中国大陆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与制度重构—以救济型再审制度的确立为中心》,台湾月旦民商法杂志。
10、肖建国、王娣、杨秀清:《再审程序的改革与完善》,中国民商法律网,2005年12月6日。
11、江伟、吴泽勇:《现代诉讼理念与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塑》,中国法院网,2004年12月9日。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题目的规定(草案)》。
13、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3月20日总第3187期。
14、初鲁宁《法律思维与审判监视制度改革》载沈德咏主编:《审判监视指导》2004年第4辑,第235页。
15、林玉棠、刘霞《建立有限再审制度的法律思考》,载沈德咏、曹建明主编:《中国审判监视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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