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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4)

2017-11-02 02:30
导读:(四)严格规范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制度。 (1)实行离异程序的分级治理。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离异,须经诉讼程序,而不适用行政登记协议离婚


  (四)严格规范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协议离婚制度。

  (1)实行离异程序的分级治理。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离异,须经诉讼程序,而不适用行政登记协议离婚程序。对于夫妻一方在狱中服刑5年以上或被法院宣告为失落的人,对方可适用行政程序离婚,而不受子女是否为未成年人的限制。尽管协议离婚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由离婚意志,但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只有十多个国家确立了协议离婚制度。法院要求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可以保障法官有效行使调解手段来改善夫妻关系,争取弥合夫妻的婚姻裂缝;有缓冲期使得当事人“冷处理”相互的矛盾,慎重考虑何往何从;即使婚姻关系破裂已无可挽回的夫妻,在法官的主持和裁判一下,不纠缠婚姻破裂细节,心平气和地达成有利于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能够有效执行的离婚调解协议,也是极为必要的。

  (2)无论行政或诉讼程序离婚,均须给当事人设立1个月的慎重考虑期。离婚不仅改变了当事人的夫妻身份,而且改变了子女亲权的行使方式,因而应慎重行使。在立法技术上,很多国家规定了当事人在申请登记离婚后,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考虑期,以使其理智冷静且慎重地考虑离婚行为的后果。在双方达成协议时,父或母均无权拒尽对方给付子女抚育费。

  (3)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协议随何方生活时,也应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虽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在其行为能力范围内有正确的表达随父还是随母的意愿,也有一定的识别能力,故应尊重他们的选择,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利。因此,《意见》有关“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发生争执时应考虑子女的意见”的规定,只限于父母对该发生争执时行使是不全面的。即使达成协议也不排除父母在协议时带有个人“急于离婚”或“惩办对方”等目的,故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应明确夫妻离婚时对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子女随何方抚养题目上均应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五)进步有关抚育费标准。

  一是应明确抚育费内容,不仅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基本抚育费,还应包括子女进学赞助费等正常的教育费。

  二是当事人可以在离婚调解协议书中约定,一方不遵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给付及住房腾退等协议时,应承担支付一定数额违约金的民事责任。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庭可予以强制执行。

  三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分出一部分作为抚养子女的保证基金。有关法律只在夫妻财产均分时考虑到子女住房等利益,但对父母离婚后因突发事件又如何解决抚养费题目,法院并无明确规定。所以保证基金可以在发生上述情况时维持未成年子女利益。

  四是明确“月总收进”的范围。应包括: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以及属于单位职工的浮动工资。在确定收进数额上可参照以下标准:

  (1)对收进相对稳定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职员,工资波动不大,且随着的,工资收进会不断增加这种情况可以按照最高法院《意见》判决按月收进百分比给付,这不仅防止了今后物价上涨形成新的要求增加抚育费,减少诉累,而且在实际执行中也轻易把握,所在单位按法律文书确定的百分比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给抚育方。

  (2)对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隐形收进较大,诉讼时一方对另一方的收进不能举证,法院又难以查明真正收进的,应当尽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根据夫妻双方上年总收进确定一方的收进或参照同行业的年总收进,再按照最高法院《意见》规定的比例判决,但最高数额不得高于当地均匀生活水平的一倍,对经营亏本的,按当地均匀生活水平给付。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3)对单位效益不佳,企业面临倒闭,单位只发生活费的,如一方从事第三产业,收进又无从查实,可比照档案工资,按照最高法院《意见》规定的比例判决确定数额;对不参与第三产业的,可参照其基本工资,按照最高法院《意见》规定的百分比判决给付,比例高于当地生活水平的,按比例给付,比例低于当地生活水平的,按当地均匀生活水平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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