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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法律保护的(5)

2017-11-02 02:30
导读:(4)对单位效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而浮动的,可按照意见规定的百分比判决给付,由单位按照其每月所拿工资、奖金从中代扣。效益好的,父母一方收


  (4)对单位效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而浮动的,可按照意见规定的百分比判决给付,由单位按照其每月所拿工资、奖金从中代扣。效益好的,父母一方收进增加,子女的抚育费也相应进步;效益差的,下浮工资拿不到,也不影响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

  (六)明确学校与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划分和幅度。

  首先应确定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未成年学生就学期间致人损害是未成年人在特定时间、区域、特定环境下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比应具备以下四要件:学校有主观过错,对该过错适用举证责任颠倒,即学校确有证据证实其已恪尽监视之责,则可适当减轻其责任,而不能完全被免责;未成年学生实施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如为正当防卫,则学校可免责;有损害事实发生及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在确定学校与监护人责任幅度时,应明确学校未尽其监护职责或疏于监视时负主要赔偿责任的原则,具体确定其幅度大小,应留意以下几点:1 明确这种特殊侵权行为发生损害时,如学校不能证实其已尽监护之责,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幅度可控制在受害方所受损失的60%-70%,由监护人承担损失的30%-40%;2 明确假如学校无过错,已尽其职责,法院仍应依公平责任原则令学校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幅度一般把握在受害人所受损失的30%-40%;3 无论学校有无过错,在损害发生后,仍应考虑一些具体情节,如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状况、经济收进、必要的经济支出和负担,损害行为的性质、受害人的过错、程度、未成年学生有无个人财产、实施加害行为时有无识别能力及识别能力的大小等,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判定,公平公道地分担责任和损失,例如限制行为能力学生就学期间致人损害时,学校的责任应异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就学期间致人损害的责任,前者较后者轻。同时,确定学校与监护人的责任份额,也应当考虑到学校的权益和承受能力。学校在其承担了全部损失后,对其不应承担份额部分,有权向监护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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