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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混合主体共同侵占单位财物的定性律毕业论

2017-11-02 06:24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论混合主体共同侵占单位财物的定性律毕业论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提要]就单独犯罪而言
[提要]就单独犯罪而言,以行为人有无特定身份或者具有什么样的身份为准,刑法将以侵占等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分别规定为侵占罪(盗窃罪或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当无身份者和有身份者构成混合主体共同实行侵占单位财物行为时,全案应以有身份者的实行行为定性;当有身份者人数非单一,且具有不同的身份时,则应以具有较重身份者的实行行为定性。
[关键词]混合主体 身份 身份犯罪
Abstract: a crime about entering upon private or public property is carried out by a single offender, he can be convicted of miss-oppropriation, job-related miss-oppropriation or embezzlement depending on a status he has or not. , when the crime is carried out by joint offenders, some of have a status, they must be convicted of by the principal offender's act.
Key words: general and special subjects status status crime
一、 的提出
以行为人的身份为划分标准,可以将行为人共同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分为六种情况:一是参加共同犯罪的人都是国家工作职员;二是参加共同犯罪的人都是国家工作职员以外的单位其他具有职务的工作职员;三是参加共同犯罪的人有的是国家工作职员,有的是单位其他具有职务的工作职员;四是参加共同犯罪的人有的是国家工作职员,有的是单位没有职务的职员或者非单位职员;五是参加共同犯罪的人有的是单位具有职务的工作职员,有的是单位没有职务的职员或者非单位职员;六是参加共同犯罪的人有的是国家工作职员,有的是单位其他具有职务的工作职员,有的是单位没有职务的职员或者非单位职员。对于前两种情况,分别定为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在上没有分歧,实践中操纵也很同一。后四种情况是混合主体共同侵占单位财物的犯罪,如何定性,意见不一。一种观点以为应当按照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定罪,即主犯是国家工作职员的,定贪污罪;主犯是单位其他具有职务的工作职员的,定职务侵占罪;主犯是单位没有职务的职员或者非单位职员的,定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另一种观点以为应当分别定罪,即对国家工作职员定贪污罪,对单位其他具有职务的工作职员定职务侵占罪,对单位没有职务的职员或者非单位职员,定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 中国大学排名
笔者以为,混合主体共同侵占单位财物的题目,实际上是共同犯罪与身份的题目。处理此类题目应以共同犯罪与身份的理论作指导。只有这样,才能对全案的犯罪性质作出正确的界定。
二、 身份与共同犯罪
刑法中的身份,是指行为人所具有的定罪量刑的特定资格或人身状况。①以身份形成的依据为标准,可以分为身份与事实身份。前者是基于法律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证人、现役军人等;后者是基于一定的事实情况或关系而形成的身份,如男女性别、支属关系等。以身份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为标准,可以分为构成身份、加减身份。前者既影响定罪,也影响量刑;后者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身份与共同犯罪的题目,主要有两个:一是有构成身份者与无构成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定性题目;二是有加减身份者与无加减身份者共同犯罪的处罚题目。由于混合主体共同侵占单位财物主要涉及定性题目,故以下只阐述前一题目。
有构成身份者与无构成身份者共同犯罪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身份者实施或者与其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罪。无身份者可以构成有身份者实施的真正身份犯的教唆犯或帮助犯,这已为刑法学界所公认。如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犯罪的,分别构成强***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无身份者能否与有身份者构成真正身份犯罪的共同实行犯,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凡无身份能够参与真正身份犯罪的部分实行行为的,则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如受贿罪;凡无身份者根本不能参与真正身份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则不能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实行犯,如外国人不可能与人一起构成背叛祖国罪的共同实行犯。由于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共同实行犯的规定,而是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因此,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不仅可以构成真正身份犯罪的教唆犯、从犯、胁从犯,也可以构成主犯。二是有身份者教唆或帮助无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罪。对此,应视真正身份犯罪的身份是身份还是法律身份而定。假如是自然身份犯罪的,则有身份者不可能构成无身份者实施这种真正身份犯的教唆犯、从犯以及间接正犯。如甲男教唆乙女强***丙女,因乙女不可能实施强***这一身份犯罪,故甲男也不构成犯罪。假如是法律身份犯罪,且有身份者也参与了部分行为的实行,则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无身份者构成从犯或者胁从犯。如国家工作职员甲利用职务之便为丙谋取利益,而指使其妻乙向丙索取贿赂,甲实际上是利用乙的索取行为来完成整个受贿行为,乙又能够实施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具有相对意志自由,故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乙构成受贿罪的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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