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抢劫罪的认定律毕业论文(3)
2017-11-04 03:49
导读:胁迫表现为积极的恐吓行为,没有这种行为,如被害只由于胆小,眼看有人在盗窃自己的财物而不收抗拒则不能以抢劫罪论处。胁迫形式通常多是有形有声
胁迫表现为积极的恐吓行为,没有这种行为,如被害只由于胆小,眼看有人在盗窃自己的财物而不收抗拒则不能以抢劫罪论处。胁迫形式通常多是有形有声的,例如,手持菜刀对人发出威胁:“把钱拿出来,不然就杀死你!”但是,也有的是有形无声的胁迫。例如,甲在公路上见对面有一女人乙骑自行车过来,甲上前忽然伸出左手将乙的自行车把捉住,右手伸向自己的腰间做出掏枪(或刀)状。乙一见此景,自知碰到了歹徒,跳下车逃走,自行车及车上的财物被甲占有。甲固然并未说出假如乙不交出财物,就将如何伤害她。但是,其是体动作已经向乙显示,假如其反抗将会给其健康、生命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
3、抢劫罪的“其他方法”的认定。所谓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外,对被害人施加某种气力使其处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的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等等。这些方法的特点是:(1)必须是直接对他人的身体施加力,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或者使其身体性能发生变化,使往反抗的能力。前者如乘仓库保管人在值班室休息之机,将其锁在室内,后者如用药物将他人麻醉,使之昏迷。这就是说,被害人之所以处于不知反抗或者无力反抗的状态与行为人实施的方法有着直接因果关系。假如只是利用了被害人自己处于上述状态伺机掠走财物,只能构成盗窃罪。(2)只能是作用于直接控制着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而不是其他人。(3)它们必须是行为人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占有财物而采取的。假如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使他人处于上述状态,临时起意占有其财物的,不能定抢劫罪,只能定盗窃罪或抢夺罪。例如,甲骑车在公路上不慎将一老人撞倒,老人腿部受伤不能起立,甲不但不救助,还公然将老人甩在路旁的包裹(内有衣服和千元钱)拿走占为己有。甲构成抢夺罪,而不应定抢劫罪。四、抢劫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
中国大学排名 1、抢劫罪与巧取豪夺的界限。巧取豪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地,对公私财物所有人,治理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③。所谓威胁是指以将要对被害人施加暴力,破坏其名誉或毁坏其财产等相威胁。所谓要挟,通常是指捉住被害人的某些痛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出财物的借口。例如:行为人骑着自行车,眼见某人驾驶汽车从其旁边经过期,故意向汽车旁撞一下,然后倒地,硬说是司机将其撞倒,要求司机必须赔偿其一笔钱,否则就不让司机走开,这是以要挟方法巧取豪夺。威胁于要挟实际上完全可以概括为胁迫,从而很难区分本罪与用胁迫方法实施的抢劫罪。本人以为应从以下四点出发,区别两罪的界限。
(1)抢劫的威胁,只能是以当场实现某种侵害行为相威胁,而巧取豪夺则是一般以日后实现某种侵害行为威胁。
(2)抢劫的威胁,只能是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发出。巧取豪夺可以是当面也可以是通书信或第三人转达的方式发出。
(3)抢劫的威胁的内容只能是当场能够实现的,即暴力,巧取豪夺威胁的内容,可以是当场能够实现的,也可以是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
(4)抢劫必须是当场占有财物,巧取豪夺则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日后占有财物。
就定抢劫罪,缺少其中任何一点,就定巧取豪夺罪。具体说下列情形都应定巧取豪夺罪:(1)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要求被害人在若干时日内交付财物,否则届时将对其采取侵害行为。(2)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要求其答应在若干时日内交付财物,并威胁说,若不答应则立即采取暴力行动。(3)行为人自己或者通过第三人,以写信、打电话等方式,要求被害人在若干时日内交付财物,否则,日后将对其采取侵害行动。(4)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要求其当场交出财物,否则日后将对其采取侵害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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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四点,符合全部特点。2、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抢劫罪与抢夺罪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相差很大。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地。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与抢劫罪的共同点是:(1)主观上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地。(2)犯罪行为都常有公然性。(3)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是:(1)主体条件不同即已满14周岁的人即可成为抢劫罪的主体,而抢夺罪的主体只能是已满16周岁的人。(2)抢劫罪是复杂客体,抢夺罪是单一客体,即只侵犯财产权利。(3)抢劫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人身强制,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抢夺罪是公然夺取在他人控制下的财物,用力过猛意外的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的,仍定抢夺罪。其与暴力抢劫的根本区别在于,其力是用在财物上。而抢劫的用意用在被害人的身上。假如由于未能将财物夺下,转而对人身使用暴力,则应以抢劫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