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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抢劫罪的认定律毕业论文(4)

2017-11-04 03:49
导读:值得留意的是,刑法第267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定抢劫罪。作甚“凶器”?《汉语词典》解释,凶器

值得留意的是,刑法第267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定抢劫罪。作甚“凶器”?《汉语词典》解释,凶器是指“行凶用的用具”。2000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运用若干的解释》第6条规定:“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据此,执行刑法第267条第二款的规定时,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只要行为人在抢夺财物时随身携带有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就应以抢劫罪论处,至于其出了什么目地的携带上述器械,都不抢劫罪之构成。第二,行为人携带上述器械实施抢夺时,并未使用或者显示将要使用,否则就应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定抢劫罪,不适用上述条款。第三,行为人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只有查明其是为了实施犯罪而随身携带。至于是为了实施何种犯罪而携带,不影响抢劫罪之机构。但是,假如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是为实施犯罪而携带,只能按抢夺罪定罪处罚。五、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准抢劫罪)的认定
现行《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躲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一过程中,因发生上述法定事实而转化为抢劫罪。故称为转化型抢劫罪或准抢劫罪。适用《刑法》第269条认定准抢劫罪,应把握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条件条件,没有先前的犯罪也当然不构成后罪。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2、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客观条件。其包括两个因素。其一,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之外,对他人实施了暴力相威胁。其二,暴力和暴力相威胁是当场实施的。
3、当场实施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目地是窝躲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主观条件,所谓“窝躲赃物”是指行为人意图把已拿得手的或者已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赃物护住,不让被害人或其他人当场夺回,而不是指把赃物躲匿起来而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所谓抗拒抓捕是指包括被害人,司法工作职员和见义勇为的一般公民对行为人的抓捕行动。所谓“毁灭罪证”是指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而意图将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罪证销毁在当场受到他人制止时,即对他人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应以抢劫罪论处。
六、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抢劫罪的认定进行了一些探讨,其目地在于,在司法实践中能熟悉抢劫罪的特征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界线。同时宣传刑法痛斥抢劫犯罪,广大群众遵纪遵法,共同维护安定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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