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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题目及对策律毕业(5)

2017-11-05 05:32
导读:(四)建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由司法职能部分行使的制度 司法鉴定是由司法职能部分决定和委托,还是由当事人决定和委托,不同的国家在立

(四)建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由司法职能部分行使的制度
司法鉴定是由司法职能部分决定和委托,还是由当事人决定和委托,不同的国家在立法上是有差异的。与职权主义诉讼制度相适应,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实行由职能部分决定和委托鉴定的制度,而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和委托鉴定的制度。
从我国实情来看,固然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法院庭审制度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的某些做法,完善了三种诉讼职能的分工,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有所加强,但整个诉讼制度的总体特征仍然趋向于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实行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司法鉴定的公正价值将难以实现,同时也有悖于效率的价值准则。因此,本人以为当前我国建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由司法职能部分行使的制度是适当的。
在由司法职能部分决定、委托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权和回避申请权应切实得到保障。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权包括提请决定司法鉴定申请权和复鉴定申请权。对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司法职能部分应予接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尽,也不得将自己对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判定作为是否接受当事人申请复鉴定的根据。另外,应要求司法职能部分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之前征求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意见,鉴定人在相同专业层次注册职员中随机产生,鉴定人的人数应三人以上并呈单数,以此作为对司法职能部分行使司法鉴定委托权的一种制约手段,制止可能发生的“暗箱操纵”行为,以利客观、公正地实施鉴定。
(五) 纠正立法失误,加快司法鉴定法治建设步伐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种种不正常现象,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法严重滞后,司法鉴定呈现“没有规则的游戏”的状态,因而必须尽快制定“规则”,加快完善司法鉴定制度,以此巩固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中已经取得的成果,使司法鉴定工作真正步进法治化健康的轨道。,司法鉴定立法工作已经有了突破,三个地方性法规的出台、两个部颁规章的颁布以及部、省有关司法鉴定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都为下一步的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同时我国在立法过程中,一定要纠正以往立法上的失误。如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将“鉴定”作为“侦查章”中的一节,与其他各项侦查措施并列,意昧着鉴定属于侦查行为或侦查活动。刑诉法上这种结构与条文并列的关系,属于立法上的疏忽或失误,导致侦查活动与鉴定活动界限上的混淆,引起“自侦自鉴”和“依法回避”法律概念的争论。
综上所述,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可以纠正与改变当前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缺陷和弊端,有利于促进鉴定结论这一特殊证据更加客观、公正、与权威,使其在诉讼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主义法治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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