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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研究律毕业论文(3)

2017-11-06 02:33
导读:刑讯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的存在,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对历史的反思有助于我们熟悉过往,更有益于我们把握未来。当我们今

刑讯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的存在,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对历史的反思有助于我们熟悉过往,更有益于我们把握未来。当我们今天再对刑讯这一尘封日久的制度做些检省的话,我们该对它置措何辞呢?下面笔者将针对个别学者的观点,阐说一下自己的看法。
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主流难说是积极的。中国古代刑讯制度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有的学者坚持以为是积极的。笔者对这种观点不敢苟同。该论者为佐证自己的观点,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一>“中国古代司法官的审判水平参差不齐,‘严明者’为数未几,不用刑讯不足以帮助他们及时结案。”<二>“中国古代刁民不少,不用刑讯不足以使他们招供。”<三>“中国古代的刑侦技术有限,假如不用刑讯,一些疑难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就难以发现。”
难道事实真是这样吗?我们不妨借用以上三个角度做一番重新审阅。首先,中国古代司法官的审判水平参差不齐,这是事实;“严明者”为数未几,也可能是事实。但由此并不能必然推导出中国古代的刑讯制度的主流具有积极性!人有智愚,这是自然的铁律,非独司法官如此,其他职业的从业者也是如此;非独古代如此,现代也如此;非独中国如此,外国亦是如此。有关资料表明:“中国基层法官队伍大致有下面三个来源:一是正规院校来的学法律,或非法律的毕业生……这类人数都不到10%;二是从当地招考或政府其他部分调进法院的,这类人数约有30%;其它则是复转军人,大约超过50%。”在如此复杂的法官构成职员中,我们又怎能轻易断言中国今天的司法官会比中国古代的更水平齐一?我想即使“刑讯积极论者”也不会赞同面对今天的现状我们要重新招回刑讯之魂吧?所以我以为用中国古代司法官水平参差不齐,“严明者”未几,不用刑讯不足以帮助他们及时结案来佐证刑讯的积极性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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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积极论者”用以支撑其观点的又一根据是“中国古代刁民不少,不用刑讯不足以使他们招供。”在此姑且不说论者的这一说法有无统计学上的依据,单就“刁民”一词不应属于严格的学术语汇的范畴。“贫困”、“受的人数未几”就势必造就“刁民”吗?你怎么往证实“知书答理”之士就一定是淳朴敦厚之人?不能证伪的命题,其本身极有可能就是一个伪命题。
再次,论者还说“中国古代的刑事侦查技术有限,假如不用刑讯,一些疑难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就难以发现。”刑侦技术的不发达可能是刑讯制度产生的诱因之一,但是却不能以此作为论证中国古代刑讯制度主流公道性的依据。说中国古代的刑事侦查技术手段有限是对的,但这只是与现代发达的刑侦技术纵向相比,横向比较结果又如何呢?试问宋代一部凝聚中国古代刑侦技术聪明精华的《洗冤录》在当时世界又有谁可与之比肩?
一种制度的历史存在必然有其一定的公道性,但是我们也不能盲目地对之高唱赞歌。正如刑讯制度,笔者以为,从历史的角度观察,它非但在主流上不是积极的,同时他还为后代的司法活动留下了祸患。清末变法修律明令废止刑讯距今近有一个世纪了,但是今天我们仍能时时目睹为逼取口供而上演的一幕幕血淋淋的惨剧,难道你能说这不是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流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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