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若干题目律毕业论文(2)
2017-11-06 05:00
导读:(一)、人民法院不能判定人民***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那
(一)、人民法院不能判定人民***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那么人民法院能否对人民***提起公诉的案件把握住这一条件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人民法院对人民***按普通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开庭前只作程序性审查,而不是实体性审查,这是庭审改革的重要,否则难以保证法官的中立性,从而又回到原来法庭审理只是走过场的局面。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对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理,至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事实是否清楚,在法庭上由双方进行质证、核实,不需要在开庭前全面审查。这样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人民***按普通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向人民法院移送的是主要证据复印件、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而非案件的全部材料。仅从人民***移送的材料是难以把握案件的全部情况的,也就不能正确判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既然人民法院不能判定是否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又谈何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二)、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根据不足。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未有明确的规定,因人民***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而解释人民法院有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权也还有一定的道理,但仅有这一规定是远远不够的。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是以人民***按普通程序提起公诉,且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为条件的。人民***一经按普通程序提起公诉,普通程序便已启动,假如人民法院要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便存在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的,然而刑事诉讼法只有关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而未有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的规定,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后如何操纵,期限怎样等题目就显得突出,也非通过司法解释所能解决的。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三)、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会造成与创设简易程序的目的相反的后果。现行刑事诉讼法创设简易程序的目的是进步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本钱。正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是在人民***按普通程序提起公诉为条件条件的,即使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对人民***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了实体性审查,能够判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也必然花费一定的时间。通过一定的审查时间后再决定按简易程序审理,这样把前面审查的和后面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时间一起计算,不会比一直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时间少,反而会更多。从诉讼结果和效果来看转为简易程序审理也并未有什么优越性。此时适用简易程序就会产生降低诉讼效率,加大司法本钱,与创设简易程序的宗旨相违反。
(四)、公诉权是法律赋予人民***的一项诉讼权利,这种诉权不仅包括诉与不诉的权利,还包括采取以何种方式起诉的权利。人民***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审查,对案件是否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还是基本能够判定的,由其提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既是其诉权的充分体现,也是符合客观实际。相反,若由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有对人民***的诉权的侵权之嫌,也不符合客观实际,同时与其是诉讼的裁决者身份相冲突。通过对某地调查的情况看,刑事诉讼法修订后,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基本没有。因此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实践中也几乎形同虚设。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存在诸多缺陷,现行法律根据还不充分,其制度的设立有不公道之处,建议取消人民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权。
三、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操纵
当人民法院在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过程中,发现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对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实践中又如何操纵,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只作了简单规定。仍存在着不足和不完善的地方。笔者以为,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应遵循下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