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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正当防卫律毕业论文(3)

2017-11-06 05:31
导读:三、关于防卫客体 防卫客体,即正当防卫行为所指向的对象。目前较一致的观点都倾向于“不法侵害人”。顾名思义,不法侵害人即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

三、关于防卫客体
防卫客体,即正当防卫行为所指向的对象。目前较一致的观点都倾向于“不法侵害人”。顾名思义,不法侵害人即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我不否认正当防卫的直接目标是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不法分子本人,但是我们不能忽略了同时对其财产上也会造成损失,而且存在着固然还没产生了一定威胁的情形。至于“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这一表述只是对“制止不法侵害”的结果所作的一种夸大,而不能理解成“不法侵害人”就是正当防卫的客体,真正的客体还是“不法侵害”这一行为。
“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包括共犯:(1)直接共犯。主要是指那些直接对受害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这点已被普遍认同,无需赘述。(2)间接共犯。这主要是指那些虽不直接实施侵害行为,但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具有不可忽视的推进作用的人,在一定条件下对这类不法分子实行正当防卫会起到意想不到的积极效果。在现实生活中,也不乏出现过普通公民对可疑不法分子的监视、跟踪甚至扭送公安机关的案例。对此类现象我们不能总是站在道德的态度上给予表扬一下或者说发个见义勇为奖什么的,我们应该在法律上给其一个明确的定性,就叫“正当防卫”。当然,我们的正当防卫制度应该定位于“积极防卫”,使公民随时都有保护权益、打击犯罪的权利,这样才能真正使不法分子绳之于法。有人以为正当防卫的对象不能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以为欠妥,由于这些弱势群体虽因其自身原因,在多数情况下并不具有对其行为负责的能力,但尽不能因此而以为对其所实施的具有危害性的侵害行为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我们不能只看到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本身会造成某种损害,而且还要清楚地熟悉到正当防卫对公民正当权利的必要保护性,假如我们从保护正当权利的角度往对待这些弱势群体,那么我想并不会产生什么不利后果。否则就是对公民正当权利的践踏,也给了不法分子规避制裁的借口。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四、关于无穷防卫权
无穷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的立法意图是好的,就是想要强化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但令人遗憾的是出现了所势必会走向另一个极端,会使正当防卫成为私刑的借口。但我以为在当时的立法背景下,立法者的意图很明显,就是为了充分调动公民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各项正当权利不受侵害。至于无穷防卫权的,立法者预先不是没有料到,而是想急于扭转当时严重的治安状况,鼓励公民拿起法律武器所作的应急措施。随着社会形势的逐步,立法机关必然会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加以完善,等到时机成熟后再对其进行正式的修正。
在上有学者为了不使无穷防卫权被滥用,主张其仅适用于上述五种法律明确规定的严重暴力犯罪场合。其初衷是可以理解的,孰不知能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何止五种、十种?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这五种场合具有典型性,否则还不如往掉后面的“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这一扩展用语,还免得争论。所以还不如就此理解为只要发生了暴力性的不法侵害,防卫人有理由相信人身安全已经遭受到了严重威胁的时候,就可以行使无穷防卫权。
我们知道无穷防卫权只是对防卫过当的一种特殊性规定,它并不能像一般正当防卫那样具有普遍适用性。这里就存在一个疑问:是不是无穷防卫权仅限于保护人身权利,而对其他权利的侵害无论有多么的严重都不能行使呢?我以为这也是值得商榷的。比如发生了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或重要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公民是以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威胁为由而行使无穷防卫权呢?还是只能以一般的正当防卫进行保护?我想在情况下还是选择前者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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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还想就与正当防卫有关的题目给予阐述。有人主张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应遵循“效益原则”,以为假如明知防卫行为不能达到防卫效果的话,仍然行使防卫行为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正当防卫”,而且还会增加对不法侵害人的额外损害。对此我不敢赞同,由于在很多情况下,防卫人是明显处于劣势的,谁都不能保证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就一定能达到有效的防卫效果,假如说就由于不法分子的侵害行为是防卫人所不能抵抗的,就不能对实在施正当防卫的话,那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不可想象的,而且更不能由于会给不法分子造成损害为由剥夺受害人的防卫权,否则会更加使不法分子有恃无恐!我以为法律首先保护的应该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只有社会稳定了、人们安心了,建设才能步进正常的发展轨道。假如是以牺牲社会秩序为代价来换取经济效益的增长的话,这无疑是的倒退。所以我以为这种观点实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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