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律毕业论文(2)
2017-11-06 06:55
导读: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它们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1、合同成立是确立合同是否有效的条件和出发点 (一)合同有
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它们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1、合同成立是确立合同是否有效的条件和出发点
(一)合同有效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但合同有效的条件是合同是否成立。假如合同压根就不成立,也即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并未形成合同关系,那么也就无从判定合同是否有效,不存在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基础。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要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是一致的,即合同成立之日,正是合同有效之时。因此合同成立的时间可以成为判定合同生效时间的标准。但是也有一些合同的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是不同的。如效力待定的合同固然已经成立,但在真正的权利人追认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当然,此类情况究竟是例外现象。
2、合同生效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的结果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正当的合同自成立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的合同固然已经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以后,既可能因其符正当律的规定而生效,又可能因其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意思表示而无效、可变更或者撤销。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当然,合同的成立也并不即是合同的生效。《合同法》第一次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结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以下区分: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1、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反映的内容不同
固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联系比较紧密的概念,在起始时间上往往很难区分开来,但从逻辑的角度来讲,它们究竟是处于两个不同的阶段,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题目,属于两个不同的制度范畴。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题目,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定。其意义在于识别合同是否已经存在,该合同是此合同不是彼合同(即合同的类型化),以及合同行为与事实行为之间的区别。其判定结果,只是成立与不成立两种。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正当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题目,合同生效与否为法律价值判定题目。其意义在于识别某一合同是否符正当律的精神和规定,因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可的效力。其判定结果,为有效、无效、效力未定、可撤销可变更四种。
合同成立是判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题目。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2、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
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但是合同成立之后,能否产生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的,它取决于国家法律对该合同的态度和评价。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假如不符正当律法规所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了协议,它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决定了合同的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者价值判定,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所做的肯定或者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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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1)合同的成立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这里,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中关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方式及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