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律毕业论文(4)
2017-11-06 06:55
导读: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从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正当律的规定。 合同不违反法律,主要是指合同的
三是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从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正当律的规定。
合同不违反法律,主要是指合同的内容正当,即合同的各项条款都必须符正当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例如行为人不得买卖内容反动、***秽、下流的录音带和唱片等。内容违法,当然应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仅仅只是部分条款违法,而确认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可仅确认部分条款无效。合同不仅应符正当律规定,而且在内容上不得违***公共利益。将不违***公共利益作为合同生效要件,一方面,可以大大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道德,由于社会公共利益本身也包含了行为内容应符合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
四是有些合同,还必须具备特殊要件方能生效。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⑴、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条件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
⑵、有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关于法律所规定的合同形式要件,是否是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要求?我以为,应当根据不同的合同的性质以及法律规定的内涵来具体确定。假如形式要件属于成立要件,那么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假如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当然,对于不要式合同而言,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4、合同的成立与生效适用的法律与处理原则不同
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应当主要适用《合同法》第二章关于“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有关规定,以及证据法关于证实责任的规定。在合同的条款不清楚或者不齐备的情况下,应该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对此种情况,首先要判定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假如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协议,就以为合同已经成立。至于其他条款不齐备或不明确,则可以通过合同解释的完善合同的内容。这种解释并不意味着由法院代当事人订立合同,而是从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志的需要出发,通过解释合同帮助当事人将其真实意思表示出来,从而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减少财产的损失和浪费,充分鼓励交易。而对合同是否有效的纠纷,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由于合同生效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合同的评价和干预题目,它并不能解决和完善合同内容的题目,假如合同的内容不符正当律规定的生效要件,那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的意志根本不符合国家意志。在此情况下,法院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促成合同有效,相反只能依据合同生效制度认定合同无效。
基于以上,我以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是合同法律制度中两种不同的制度。按照学者的一般见解,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即当事人经过同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立是当事人合意的成果。但合同成立只是解决了合同是否存在的题目,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则是合同生效制度所要解决的题目。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假如不符正当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效力。正当的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而违法合同固然已经成立也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正确的熟悉和把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联系与区别,在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区分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不仅在上而且在实践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