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律毕业论文(3)
2017-11-06 06:55
导读:一是主体上的要求,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合同通常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是,也有一些合同是三方或者三方以上确当事人订立的。就合同的成立而言
一是主体上的要求,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合同通常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是,也有一些合同是三方或者三方以上确当事人订立的。就合同的成立而言,当事人为双方或者多方就可以了,至于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即是否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在所不问,由于这些属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题目,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
二是内容上的要求,具备了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合同即可成立,其含义为:⑴当事人一旦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即可成立,而对次要条款或非必要条款并未达成协议则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例如履行期限在合同中未作规定,当事人可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随时提出履行和要求履行。事实上,当事人在从事交易的活动中经常由于相距远远,时间紧迫,不能就合同的每一项具体条款进行磋商,或者由于当事人欠缺合同法知识等未能就合同所涉及的每一个具体条款进行深进协商,从而是合同规定的某些条款不明确或欠缺某些次要条款,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⑵达成一致的协议意味着意思表示一致,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是考虑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发生重大误解也是确认合同的效力题目,即使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合同的标的物、价款)发生重大误解,只要存在着形式上的合意,也以为合同已经成立,当事人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但不能要求公布合同自始不成立。
三是形式上的要求,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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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很多合同还可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例如,对于实践合同来说,应以实际交付物作为其成立要件;而对于要式合同来说,则应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必须登记的抵押合同,只有在办理了登记手续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这样即使当事人已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协议,但假如未经登记,则仍然处于订约阶段,合同并未成立。
(2)合同生效的要件
所谓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发生完全的效力所应具备的法律条件。正如《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这就意味着,“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都合乎法律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对于有效合同的具体要件没有集中列举,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做出了基本规定,这些规定对《合同法》是适用的,有效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还应当包括下面几点:
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无***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在其签订合同时,必须具有与其合同性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所订立的合同才能够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对主体资格的规定实际上是合同有效的条件,而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
二是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重要构成要件。由于合同本质上乃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此种合意符正当律规定,依法律可以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产生此种拘束力,则取决于此种意思表示是否同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也就是说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中,假如一方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表示未能达成一致,即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如通过欺诈、胁迫所产生的意思表示。此时合同的效力即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