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视的制度建构律毕业论文(3)
2017-11-08 03:05
导读:(二)监视保障机制 1、必要的调查权。为了取得民事执行检察监视的效果,应该赋予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相应的调查权。 (1)调查执行文书的权力。
(二)监视保障机制
1、必要的调查权。为了取得民事执行检察监视的效果,应该赋予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相应的调查权。
(1)调查执行文书的权力。执行职员在从事执行活动时必须依照相关程序进行,执行文书是执行职员活动轨迹的书面记载。执行文书包括法院在执行中做出的裁定、决定、通知等。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正当性审查首先应是对执行文书进行审查。
对于已经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执行职员已将案卷回还档案室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直接调阅案卷。对于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申诉人提出申诉的,相关资料未装订成案卷,或执行程序虽终结但执行职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回档的,检察职员可以直接向执行职员借阅案卷或复制相关材料,法院执行职员不得拒尽。
(2)调查执行中相关事项的权力。申诉人在提出申诉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申诉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并阐明理由的,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
检察机关以为确有需要进行调查的,也可依职权主动调查。对于一些执行申诉案件中,申诉人并没有向检察机关提出调查申请的,检察机关以为确需调查的,也可调查。执行职员在执行过程中违法对当事人采取拘留、罚款的强制措施或其他滥用强制措施的,该行为对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都造成了极大的侵害,影响较大,检察机关都可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监视。
(3)刑事调查权力。对于执行职员严重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可以直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侦查等。
2、监视效果的保障机制。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视,并发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后,法院应当尊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视地位,积极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视,组织职员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或者违法通知书进行研究,并及时整改。比照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执行的监视,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检察机关反馈接受监视的情况。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3、配套以下机制。(1)检法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检、法两院的民检部分与执行庭定期联系制度。二是建立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讨论执行案件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检察长可以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执行案件的裁决过程,发表检察机关监视意见,但不参与表决过程。三是建立个案执行督促催办机制,促使法院认真、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将结果通知检察机关。四是建立执行息诉工作机制。对于执行机关的执行裁定及执行行为正确、被执行人不服的,检察机关应做好申诉人的说服解释工作,依法公然进行审查,做到澄清题目、消除疑虑、明辩是非、消除矛盾。(2)提请上级***监视机制。假如法院拒尽接受监视或者拒尽反馈,可以向上级***报告同级法院拒尽接受监视的情况,提请上级***监视。在上报上级***的同时,应当附上开展该项执行检察监视的案卷,以利于对上级***对执行检察监视进行全面审查。上级***以为下级***的执行监视正确的,应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同级法院对其下级法院监视;假如上级***以为下级***的监视不当,可以责令下级***撤回监视文书。(3)提请人大监视机制。假如法院拒尽接受监视或者拒尽反馈,必要时,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请示汇报。汇报检察机关开展该项执行检察监视的情况、以及法院的态度,争取人大的支持,保障检察监视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