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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自由与正义律毕业论文(7)

2017-11-08 04:03
导读:在伯林、哈耶克、萨托利等自由主义者看来,宪政依据的逻辑正是这种弱势自由的政治逻辑,与之相反,强势自由的政治逻辑非但不能构架出宪政体系,甚


在伯林、哈耶克、萨托利等自由主义者看来,宪政依据的逻辑正是这种弱势自由的政治逻辑,与之相反,强势自由的政治逻辑非但不能构架出宪政体系,甚至反而导致了极权主义的独裁。伯林写道:“进行革命的人所宣称的自由,也往往只是意味着由某一些特定主义的信仰者、某一特定的阶级、或其他一些或新或旧的群体,来取得权力和权威而已。他们胜利,必然会使那些败退下来的人遭受挫折、有时还会使许很多多的人遭受压制、奴役、或放逐。但是,这一类的革命分子,经常觉得有必要做如下的辩解,亦即:他们的理想就是每一个人的理想;他们以为,那些拒斥这种理想的人,固然迷失方向,或者由于某种道德上、或性灵上的无知,而误认目标,但即使是这些人的‘真实自我’,也是在追求这种理想;因此,他们可谓是自由的斗士,或‘真正’自由的代表者。”[9]


四、三维正义及其强弱势意义

前文曾指出,政治正义就其内在的价值性看,有三种维度:一是超验价值,一是人类价值,一是个人价值,这三维价值分别建立起三种正义:超验正义、人类正义、个人正义。在了强弱两类自由概念之后,依照古典自由主义的路径,也可以从强弱势两种逻辑剖析上述的三种正义形态。我们看到,恰正是强弱定义的不同才导致了政治正义内在的价值性张力关系,假如没有强弱之分,那么它们就只是处在一种平面的关系,很难说是一种张力关系,而正是由于其强弱势的不同,才从深层构建起这种张力的矛盾冲突。

从宪政的角度看,政治自由至关重要,它比***、福利、效率、同等等对于个人来说更为根本,这一根本点是建立在有关自由的弱势定义上的。依照这种定义模式,我们同样可以把它推广到对于“人”的构建上。有关“人的本质”,可以依据强弱势的政治逻辑,定义为“能做……”的肯定性本质,或“免于……”的否定性本质,这两种有关人的定义,正像自由的定义一样,在政治社会的实践中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考察一下人类政治思想史,有关人的定义多种多样,自从希腊德尔斐神庙中那句有名的缄言“熟悉你自己”之后,可以说关于“人是什么?”一直是人类探寻求索的一个关键性,每一个思想家、政治家、法学家,都有自己的人性观,并都把自己的系统建立在人是什么的观点之上。但到底人是什么呢?可以说,在宪政政治确立之前,人是什么往往采取的是一种肯定性的填充模式,借用伯林的话来说,都是一种有关人的强势定义的思想逻辑,在人的名义之下,理论家们放置了各种各样的本质,于是,人成为一个万花筒的东西:理性的动物,功利的追求者,冥思的王,上帝的选民,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等等,假如愿意的话,可以在这个括号内填上更多的东西,但有一点至为关键,那就是这些肯定性的定义及其必然导致的目的与手段的冲突,终极只会使得个人成为“人”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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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这种强势定义不同,“人”也有弱势定义,这种定义是一种反向的消极性定义,其价值取向并不在人应该是什么,或终极最后应该是什么,而采取一种反向的方式:人不能够被剥夺什么,不应该被损害什么。在此之下的人,因此是一个处在特定社会政治关系中的活生生的个人,这个个人可以秉有很多本质,但至关重要的,乃是他的一些基本的权利不被社会强权所侵犯,他的最基本的生命安全、财产所有、思想自由、私人隐私等基本权利能够得到正当的保障,它们是每个人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也是不可剥夺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关于人是什么,假如采取弱势的定义,似乎也就易于理解了,人就是每个人对于其基本权利的资格拥有,而宪政所维护和保障的恰恰首先是这些基本的个人权利资格的定在。

从正义论的角度来看,这一维度所呈现的乃是个人的正义这一价值性,我们看到,这种正义的价值取向是低调的,消极的,正像前面对于自由的分析,它采取的乃是一种弱势的政治逻辑,个人在此所表现的正义性,与其说是他的应该所得、理想所得,不如说是他的所是所得之不被侵犯或损害。依照自由主义的政治观,个人的所是所得也就是他的自由,这样,个人便与自由在弱势结构中结为一体,因此,个人自由的弱势逻辑便成为宪政的支柱。“正义的意义,是每个人拥有最低限度的自由,我们当然有必要对其他的人加以约束,必要时还可以强制执行,以使他们不至于剥夺任何人最低限度的自由。实在的整个功能,也就是预防这种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成为拉萨尔所讽刺为守夜者、或***之类所代表的功能。”[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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