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司法证实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律毕业论

2017-11-08 03:34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司法证实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律毕业论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摘要:西方国家早期的
摘要:西方国家早期的司法证实方式经历了从“告知真理”到“发现真理”的转化,或者说从非理性证实向理性证实的进化。在“神明裁判”消亡的同时,欧洲大陆和英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也开始分道扬镳。前者实行了所谓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后者则形成了以陪审团为核心的“对抗式”诉讼制度。在“纠问式”诉讼制度下,证据调查过程具有片面性和武断性的特征,而且刑讯经常作为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审判过程则缺少对证据的审查评断,法官的作用如同加减证据的“自动天平”。英国的证据法在一定程度上是陪审团审判制度的副产品,其文书证据规则和口头证据规则的沿革都与陪审制度密切相关。但是陪审制度退出舞台之后,原来的证据规则依然发挥着作用。

我国学者对西方证据法的历史和现状似乎已经有了很多“定论”。毫无疑问,其中有些是公允的和正确的,但是也有些是错误的或模糊的。多年来,我们习惯于用“阶级”的往西方国家的证据制度,习惯于站在我们的态度上从我们的观点出发往评价西方国家的证据规则。这当然是可以理解的,也是有意义的,但是轻易产生偏颇。也许,借用“心理换位法”,从另外一个视角来考察西方证据法的历史沿革,会对我们更有裨益。至少,我们能从中得到一些新的启示。
一非理性的司法证实方式:请神“告知真理”

就凡人而言,熟悉“真理”的基本途径有两条:一条是由别人告诉你;一条是你自己往发现。前者可以称为“告知真理”;后者可以称为“发现真理”。在人类的早期,由于熟悉能力很不发达,人们在很多情况下都无法自己往“发现真理”,所以就无可奈何地形成了请他人来“告知真理”的熟悉习惯。当然,告知者一般都是凡人崇拜的“神明”或“先哲”。后来,人类的熟悉能力进步了,人们便越来越多地倾向于自己往“发现真理”。不过,即使在非常发达的今天,人们也需要“告知真理”。例如,当你想知晓人类社会的某些时,你可以请教社会学家;当你想了解物质的内部结构时,你可以拜师物家;当你对人生感到痛苦或困惑因而需要人生的“真谛”时,你可以拜倒在神、佛或“大师”的脚下……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职员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也属于对“真理”的熟悉,因此也要遵循上述两条基本途径,即或者由他人“告知真理”或者由自己“发现真理”。只要认真考察司法证实方法的历史沿革,我们就不丢脸到古今中外的司法职员在查明案件事实时采用的方法也经历了从“告知真理”到“发现真理”的转化。
(一)古代的审判方式

在西方国家早期的审判活动中,司法职员不是自己往查明案件事实,而是等待他人来揭示案件事实。换言之,司法职员的个人熟悉活动在认定案件事实中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尽管西方国家早已离别了“神明裁判”和“司法决斗”,但是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保存了那带有神秘色彩的证人宣誓制度。因此,了解司法证实方式的历史沿革,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熟悉西方国家现在的证据制度。

西方国家早期证据法的理念与本日司法证实活动中法官角色的观念是大相径庭的。现代法官的职责是查明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适用。但是,早期社会中的司法职员并不具有这种职能。那时候,法庭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设立的机构,而是为获得“神灵指示”设置的场所。例如,古希腊人以为,司法裁判的职责不能把握在人的手中,而只能把握在诸神的手中;法官之所以能够就案件做出裁决,是由于他们有神的帮助。于是,司法裁决被以为是神的旨意,是一种被告知的“真理”,不是被人们发现的“真理”。换言之,人类法庭的作用不过是为神明旨意的“告知”提供了一种场所或工具。

这种观念并不是古希腊人专有的。在古代日尔曼民族的审判活动中,这也曾经是占统治地位的证实方法。当时的“法院”就是行使一般社会治理职能的“民众大会”,裁决案件纠纷只是其职能之一。后来,为司法目的而召开的民众大会逐渐专门化,而且有些人被任命为终身的司法裁判官。这种从民众大会分离出来的“法庭”也不是真实意义上的审判机构。它由非专业的“裁决人”组成,主持审判者往往是比较熟悉“法律”的长者。他们的职能与现代法官的职能不可同日而语。
上一篇:法官助理制度中的相关题目研究律毕业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