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证实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律毕业论(2)
2017-11-08 03:34
导读:(二)“神誓法” 古代西方国家审判中最早使用的“告知真理”方式是“神誓法”。例如,按照中世纪萨利克法律的规定,使用巫术是一种违法行为。假
(二)“神誓法”
古代西方国家审判中最早使用的“告知真理”方式是“神誓法”。例如,按照中世纪萨利克法律的规定,使用巫术是一种违法行为。假设约翰指控赫伯特曾经对他使用巫术。假如得到证实,赫伯特应该赔偿约翰63先令。在法庭上,约翰必须一丝不苟地按照正确的形式和姿势对神宣誓并提出指控,然后赫伯待按照同样严格的方式对神宣誓并做出反驳。假如一方出现了形式上的错误,或者在陈述过程中表现出口吃等“有罪征象”,法庭就可以判其败诉,由于神的旨意已经通过这种“审判方式”告知人们了。
假如案件所涉及的是一种严重的罪行,那么神的“旨意”就不能仅由一人宣誓来证实。于是,不仅当事人要宣誓,还要有其他人的辅助宣誓。这些人被称为“誓言帮手”(OATH-HELPER)。他们要宣誓证实当事人的誓言是真实的。假如“誓言帮手”在宣誓之后也没有受到神的责罚,法官就可判该当事人胜诉。
案件情况不同,对“誓言帮手”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争议事实的性质越严重,法律所要求的“誓言帮手”数目也就越多。此外,法官在裁判时也要考虑“誓言帮手”的身份和地位,他们是否为当事人自己挑选的,以及他们是否该类案件中必不可少的证实等。
当时的法律一般都明确规定了各种誓词的。例如,公元9世纪英国的盎格鲁一萨克逊法律中就有如下规定:(1)索赔被窃财物的原告人誓词:“我在上帝眼前宣誓指控他就是盗窃我财物的人。这既不是出于仇恨、妒嫉或其他非法目的;也不是基于不实传言或信念。”(2)被告人的誓词:“我在上帝眼前宣誓,对于他对我的指控,我在行为和意图上都是无罪的。”(3)“誓言帮手”的誓词:“我在上帝眼前宣誓,他的誓词是清白的和真实的。”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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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此可以看到,“誓言帮手”的誓词并不涉及案件中争议的事实。他们并不像证人那样,在法庭调查中宣誓就有关争议事实提供自己的证言。实际上,“誓言帮手”对案件争议事实可能一无所知。他们也没有必要知晓,由于上帝是明察秋毫的,无论你知晓与否,天谴神罚都不会有错。当事人的誓词是真实的,帮手的誓词当然也就是真实的;当事人的誓词是虚假的,帮手的誓词当然也就是虚假的了。上帝有没有显示惩罚的意旨就可以证实其陈述的内容是否属实。
(三)“神明裁判”
古代西方国家广泛使用的另一种司法证实是“神明裁判”,即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验来查明案件事实。一般来说,接受折磨或考验的人都是被指控者,而这种折磨或考验通常都伴随着由牧师或神父等神职职员主持的弥撒或祈祷等宗教仪式。以“热铁审”为例,牧师给烧红的铁块撒上一些“圣水”并说道:“上帝保佑,圣父、圣子和圣灵,请降临这块铁上,显示上帝的正确裁判吧。”然后他让被告人手持那块热铁走过9英尺的间隔。最后,被告人的手被密封包扎起来,三天之后查验。假如有溃烂的脓血,则其被判有罪;否则就被证实是清白无辜的。
让被告人光脚走过灼热的犁铧也属于“热铁审”。牧师首先公布:“这些载有圣明和神力的犁铧将对案件做出正确的裁判。假如这个被指控者是清白的,那么他赤脚走过这个犁铧的时候,伟大的上帝就会用他的气力保护这个被指控者,使他的脚不受到伤害。假如这个被指控者是有罪的,那么上帝就会降下旨意让他的脚受到严重的烧伤。”
在上述“神明裁判”中,司法证实的天平显然不利于接受考验的一方,由于一般情况下人都会受到热铁的伤,只有特殊情况下才能幸免。这显然与“神誓法”的结果不同,由于对神发誓之后,只要没有特殊情况出现,宣誓人就可以胜诉。由此可见,法庭决定让某一方当事人宣誓或接受考验,实际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审判的结果。换言之,“神誓法”和“神明裁判法”中也已经掺加了人的意愿和判定。在司法实践中,假如法庭怀疑某人说谎,就会要求他接受神的考验,而不是简单地要求他对神宣誓,由于宣誓的结果概率对他有利,而考验的结果概率对他不利。于是,我们就看到这种考验往往用于那些名声不好的被告人,那些被指控犯有投毒等恶劣罪行的被告人,那些难以让人信赖或者无法找到“誓词帮手”确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