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证实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律毕业论(4)
2017-11-08 03:34
导读:最早在司法证实方式中注进理性因素的法律规定大概是11世纪日尔曼民族的“旧西弗里西亚法律”②。西弗里斯安人住在与荷兰海滨低平原相连接的弗里西
最早在司法证实方式中注进理性因素的法律规定大概是11世纪日尔曼民族的“旧西弗里西亚法律”②。西弗里斯安人住在与荷兰海滨低平原相连接的弗里西亚群岛上。由于他们的生活一直受到海岸水土流失的威胁,所以修筑堤坝就是每一个当地居民的基本义务。诚然,他们的法律中还有很多“告知真理”的规定,如“神誓法”、“司法决斗”和“神明裁判”等。但是,假如居民没有履行修筑堤坝的义务,海水是不会尊重什么“神明裁判”的。于是,那里的人就率先越过“告知真理”往追寻“发现真理”。按照法律规定,假如负责修建堤坝的官员指控某个居民没有履行义务,但是该居民声称自己已经履行了,那么官员就要找出“国王证人”来支持其指控,而被指控的居民也可以在“法律代言人”的帮助下对“国王证人”的证言提出置疑,甚至可以推翻那些已经在“圣物”眼前宣誓的证言。这说明法律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人的裁断能力。
(二)理性司法证实方式的生长
理性司法证实方式在萌芽之后,整整花了几个世纪的时间才得以在欧洲的司法系统中成长起来。这一生长过程包括三个阶段:第一,国家政府加强了对司法活动的参与;第二,调查犯罪成为了政府的职能;第三,审判成为了政府打击犯罪的手段,同时抛弃了原来的非理性证实方式。
大约在公元11世纪以后,欧洲国家相继建立了比较稳定的政府。这些政府而然地开始寻求能够保护其利益的各种措施手段,包括司法手段。例如,国王作为一个国家的封建主要求地方贵族交出一定的土地,但是地方贵族对此产生异议并诉诸。在这种审判中,国王当然不愿意听凭难以预料的“神明”来做出裁判。于是,一种新的审判方式就应运而生了。法庭传唤一些可能了解与该争议有关之情况确当地居民出庭,让他们在宣誓下接受审问并做出裁决。这就是所谓的“陪审团审判”模式的雏形。英国的诺曼大帝威廉曾广泛使用这种审判方式并将其制度化。在这种审判方式下,官府显然更轻易把握裁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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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理性的司法证实方式在刑事审判中取得了更为明显的进展。为了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官府越来越以为有必要往主动追诉犯罪人。过往,追诉罪犯一直被以为是受害人及其支属的事情。受害人及其支属甚至可以对当场被抓获或者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的罪犯进行处罚。随着官府权力的增长,这种原始的司法正义受到了限制。被告人要被押送到正式审判场所接受正式程序的审判,然后才能受到处罚。而且,官府在必要时可以越过受害人往主动抓捕罪犯并将其交付审判。
诚然,官府的这种参与并不意味着审判就已经转化为理性证实方式了。实际上,官府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还仅负责把罪犯交付法庭,后面的裁判往往还是要依靠“神明”的气力。究竟理性的司法证实方式从什么时候开始取代非理性的司法证实方式的,人们并没有确切的答案,而且不同的学者可能有不同的观点。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那就是它伴随着“神明裁判”的消亡。
(三)“神明裁判”的消亡
大概在12世纪末,导致“神明裁判”被人的理性司法证实方法所取代的主要因素已经在欧洲国家出现了。在这些因素中,有两个是颇值一提的,其一是在知识界日益增长的怀疑论。正如柏拉图所指出的:“……诚然,在这当今世界上,神秘方法已不盛行。人们对于神的信仰已经变化,于是法律也必须变化。”③其二是环境的变化。一位西方证据学家说道:“固然神誓法和助誓法在其产生的那种人际关系密切的社会团体生活中可能有效,但是它们对那些遍布佛兰德、荷兰、法兰西南部和意大利北部的新兴城市来说,特别是对那些靠贸易为生的职业罪犯来说,则没有什么作用了。”④
在这些因素的下,古老的审判方式或者公然或者静静地退出了舞台。1215年,“神明裁判”方法首先受到了天主教拉特兰大教会的致命打击。该教会明令禁止在审判中使用“神明考验”的方法。在欧洲各国的司法实践中,“神明裁判”也相继遭遇了同样的命运。荷兰城市废除最早;法国在1260年明令废除;罗马帝国则是在1290年废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