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证实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律毕业论(7)
2017-11-08 03:34
导读:显而易见,这种陪审制度适用于那些人口少、地域小的村镇,由于那里的人们互相熟悉,而且都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在人口众多的城市里,这种陪审团就
显而易见,这种陪审制度适用于那些人口少、地域小的村镇,由于那里的人们互相熟悉,而且都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在人口众多的城市里,这种陪审团就无法发挥作用了。因此,随着城市的,这种陪审制度必然逐渐消亡。不过,在英国的一些小村镇,这种陪审团一直存在到19世纪的后期。
(二)向“不知情陪审团”的过渡
在上述陪审制度下,证据规则是没有必要存在的,至少现代证据法中那大量的涉及证人证言的规则是没有必要存在的,由于在那种审判中根本没有证人。后来,的发展促使这种“知情陪审团”向“不知情陪审团”的转变,同时也推动了证据规则的产生和发展。
英国19世纪著名的证据学家詹姆斯·斯蒂芬爵士(Sir James
F.Stephen)指出,这种转变起因于一个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碰到的“知识不足”的困难,1303年,休果被指控犯有强***罪。在陪审团开始对他的审判之前,他声称自己不该受到审判,由于他是教会执事,应享受神职职员的特权。但是法官指出,由于休果已经与一个寡妇结婚,所以他不能再享受神职职员的特权。休果争辩说他的妻子不是寡妇。如何查明这个呢?该案的陪审团是了解强***事实的人,但是他们对休果妻子的婚姻史并不知晓。当然,法庭可以再召12个了解休果妻子婚姻史的人组成另外一个陪审团,裁定这一题目,但是这太浪费时间和人力了。于是法官决定就让这个陪审团裁决此事。然而,那些陪审员显然不能根据自己的知识做出裁决,必须由别人向他们提供有关的情况。面对这一困难,法官破例传唤了解休果妻子婚姻情况的人到法庭来作证。陪审团就是根据这些证人的陈述对这个题目做出了判决,然后再裁断强***的题目。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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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不难想像,这种需要让别人来提供证言的情况在审判中越来越多。于是,陪审员必须了解案情的要求在实践中越来越显得无关紧要,越来越多的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时对案情几乎一无所知了。后来,不了解案情又成为了对陪审员的基本要求,以保证其参加审判时没有任何事前的偏见。
大约在1305年至1352年期间,英国的陪审团就完成了由“知情陪审团”向“不知情陪审团”的转变。与此同时,被告人开始享有一种新的权利,即要求那些已经担任过本案起诉陪审团成员的审判陪审员回避,由于他们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1352年,终极确立了被告人要求知情陪审员回避的权利。从那时起,“不知情陪审团”做为“发现真理”的主体而在司法证实活动中占据了其应有的位置。
(三)审判陪审团的
英国的审判陪审团彻底脱离其“知情人传统”的正确日期已无从查考,但是我们知道这一过程在1468年之前已经基本完成,由于在那一年,福蒂斯休(Fortescue)在其著作中描述了证人在民事审判中出庭作证的情况:在法庭上,每方当事人自己或者通过其律师首先向陪审团讲述案件争议和他们将要提出的证据,以便使法庭得知争议题目的事实***;然后他们就让其证人出庭作证;每个证人都要先宣誓,然后就其知晓的案件争议题目提供证据。⑨
诚然,在那以后的一段时期内,陪审团的“旧职能”仍然在一些地区以“习惯法”的方式继续发挥着作用。福蒂斯休在其著作中也曾经指出,陪审员仍然可以使用自己了解的案件情况。例如,陪审员可以根据自己了解的案件情况判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也可以根据自己了解的案件情况认定案件事实,由于法律并没有限制他们只能根据法庭上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团显然在越来越多地依靠证人证言来认定案件事实了。19世纪的判例法已经明确规定,假如某个陪审员要就案件事实提供自己了解的情况,那么法官就会要求他在法庭上分开宣誓并接受询问,而不会让他单独秘密地向其他陪审员陈述。这就是说,他实际上已经被视为证人了。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另外,陪审员的过错责任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过往,“知情陪审团”成员做出错误判决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法庭可以按照伪证罪对他们进行***。假如***成功,他们就会受到剥夺公民权利或没收私人财产的处罚。由于陪审团已经不再根据自己的知识而是根据法庭上提出的证据做出判决,所以当判决出现错误时,陪审员就不应该承担罪责了。固然人们在这一题目上已经基本达成了共叫,但是***陪审员的制度依然保存着,只不过在实践中对陪审员的***已经十分罕见,而且往往被赋予了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