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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优先购买权冲突的顺位规则律毕业论文(3)

2017-11-09 01:47
导读:其次,债权性优先购买权间的冲突。约定优先购买权未经公示,仅具债权效力。就同一标的物约定有数个优先购买权情形,类似于“二重(或多重)买卖”

  其次,债权性优先购买权间的冲突。约定优先购买权未经公示,仅具债权效力。就同一标的物约定有数个优先购买权情形,类似于“二重(或多重)买卖”,数个优先购买权合同之间地位同等,没有孰优孰劣之别,因此不能类推适用“公示在先者优先”之规则以为“成立在先者优先”。在此情形下,笔者以为应适用“先得者为先”规则,因他人优先购买权的实现而未获实现之优先购买权人,可向出卖义务人请求债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若依上述规则仍不能解决者,如数个法定优先购买权(或数个约定之物权性优先购买权)登记时间相同无法确定先后、或数个债权性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由数个优先购买权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出卖义务人择定优先购买权人;若数个优先购买权人对出卖人的指定有疑义时,可向法院提起形成之诉,由法院裁判。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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