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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律毕业论文

2017-11-09 01:47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论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律毕业论文论文样本,在线游览或下载,科教论文网海量论文供你参考: 摘要:罪刑法定是刑法
摘要:罪刑法定是刑法中的一个基本,并且我国刑法学界曾对此有过激烈的争论。本文集各家之长,作以下性的论述。本文共分七个部分,对罪刑法定的方方面面都作了一些肤浅的:从它的含义、沿革,到它的价值内涵和思想理论基础,再到它在我国刑法中的确定,以及它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最后作了一下小结。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典中已经确立,以往学者都是针对某个题目进行深刻的分析,希看通过本文能将它的基本理论系统化。关键词:罪刑法定;保障人权;禁止类推罪刑法定原则是西方文化的产物,对于来说,它是舶来品。经过学者们反复的探讨和激烈的争论,以及深刻的分析它的优点和缺陷,罪刑法定原则终于在中国的刑法中生根发芽。在此,我仅作一些总结性讨论。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历史沿革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处罚,必须预先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的原则。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罪刑定原则的表述有很多,被誉为近代刑法学之父的费尔巴哈,1801年在他的刑法教科书中,用拉丁语以格言的形式表述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则无犯罪”,这三个格言作为罪刑法定的三原则得到广泛传播和引用,从此,罪刑法定原则被定式化。日本学者大野义真曾说:"由于费尔巴哈,罪刑法定主义作为刑法的大原则,在刑法学上占有不可动摇的地位。”这是很有道理的。
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根据定义给罪刑法定原则总结出以下几个特点:1、犯罪与刑罚必须由成文的法律加以规定;2、必须在犯罪以前预先加以规定;3、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犯罪;4、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刑罚,即不论对有多大危害的行为,假如法律没有预先将它作为犯罪规定时,不得处以刑罚;既使根据法律作为犯罪处罚时,也不得用法律预先规定的刑罚以外的刑罚处罚。” 笔者以为,马克昌教授总结的这几个特点精僻而正确,应该作为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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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刑法定原则理论的历史沿革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理论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鉴署的《大宪章》,其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内国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这条被德国学者修特兰达以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这一观点固然有某些学者如泽登佳人、风早八十二、横山晃一郎等教授的反对,但为后代很多学者所接受,成为刑法学界的通说。
固然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最早可追溯到英国的《大先章》,但它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却是十七、十八世纪启蒙运动的产物。启蒙运动是对中世纪封建独裁主义的反动,因而它以人的解放为追求的价值目标,由此确立了个人本位的法律思想,从而为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理论基础。启蒙思想的主要理论形态即古典法的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分别夸大个人的安全、自由和***三种价值。罪刑法定原则作为近代刑法基本原则的诞生,完全体现了古典自然法所确立 的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念,以人权保障为己任。但由于古典自然法学派过分夸大刑法的人权保障性能,因而刑法制度的设计完全从保障个人自由出发,忽视了刑法的社会保护性能,不利于建立法治社会,从而遭到了刑事实证法学派的抨击。实证法学派宣称的基本目标是从罪犯本身及生活于其中的自然 和社会环境方面犯罪的起源,以便针对各种各样的犯罪原因采取最有效的救治措施。因此,刑事实证学派设计的刑法制度以社会保护为重心,但也没有对个人完全否定,恰恰由于它含在寻求个人和社会利益的均衡,所以不满足于支持社会反对个人,它也支持个人反对社会,从而在刑法人权保障性能和社会保护性能之间寻求平衡,从而罪刑法定原则也从建立在个人自由与人权保障的基础上的尽对罪刑法定原则过渡到了相对罪刑法定原则。从尽对罪刑法定原则到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变化,主要是指从完全取消司法裁量到限制司法裁量;从完全否定类推到容许有限制的类推适用,即在有利被告的场合容许类推适用;从完全禁止事后法到从旧兼从轻,即在新法为轻的情况下刑法具有溯及力等,都没有违反人权保障的宗旨,同时又增加了刑法的灵活与适应性,以求得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更好的平衡,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的双重性能。因此,罪刑法定原则从尽对到相对的变化,既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内在的完善机制,可以跟上的发展与社会的变迁,即它的变化并非自我否定,而是自我完善;也体现了刑事实证学派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的均衡的原则较之古典学派的个人理论的进步。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符合***与法治的发展趋势,至今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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