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律毕业论文(6)
2017-11-09 01:47
导读:(二)关于罪刑法原则的司法运作方面的题目 在罪刑法定的司法运作方面,存在以下题目: 1、司法解释侵进立法领域 司法机关的任务是适用法律,即使
(二)关于罪刑法原则的司法运作方面的题目
在罪刑法定的司法运作方面,存在以下题目:
1、司法解释侵进立法领域
司法机关的任务是适用法律,即使根据需要进行的司法解释,也应当是在法条范围内的解释,而不应该创制法律。因此,司法解释固然具有法律效力,但它究竟不同于法律,它仅仅是“法律”的解释。也因此,司法机关就不能像立法机关那样自由地在法律规定之外,创制为现行法律所不能包容的法律规范。但我国却存在司法解释大规模侵进立法领域的情况。
2、解释主体的正当性题目
司法解释的主体应限于司法机关,但无论是基于1979年刑法典还是1979年刑法典所颁行的司法解释,均存在无权主体参与制定司法解释的情况,这主要表现为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安部的参与。
3、对于被告人权益的漠视
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是保障人权,限制立法和司法权,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司法解释原则无疑是罪刑法定原则应有的精神。而当前不利于被告人的司法解释大量存在:例如关于溯及力的规定,1997年刑法典修订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仍然有此种倾向;例如对累犯的前后适用法律的规定,仍然是不利于被告人的。
七、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在我国刑事立法史上确实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固然它还有种种的缺陷与不足,但它倡导的保障人权的思想和限制权力的精神却深进人心。当然,我们知道,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实现,任重而道远。这里既有立法不断完善的题目,更需要司法上付诸艰苦的努力。由于“纸面上的法律”终究带着太多“应然”的成份。但我们也相信,随着修订后刑法典的全面施行,我们的社会成员尤其是司法工作者一定会不断摆脱传统刑法观念的种种束缚和思维定势,并努力依法定罪量刑,切实保障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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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兴良,罪刑法法定确当代命运[J],,法学,1996年,(2);
2、蔡道通,《罪刑法定原则确立的观念基础》(J),法学,1997年,(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