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律毕业论文(2)
2017-11-09 01:47
导读:二、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内涵 罪刑法定原则是针对法国大革命前封建独裁国家的罪刑擅断主义而提出的。在罪刑擅断主义的支配下,国家机关恣意行使刑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内涵
罪刑法定原则是针对法国大革命前封建独裁国家的罪刑擅断主义而提出的。在罪刑擅断主义的支配下,国家机关恣意行使刑罚权,人权丝毫得不到保障。而罪刑法定原则则以人权保障为其价值取向,以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无故发动为目标定位,以法治主义为制度基础的刑法基本思想和基本原则,权利的保障与权力的限制是精华与本质所在。因此,罪刑法定原则符合现代社会***与法治的发展趋势,为世界各国刑法所采纳。
启蒙运动兴起后,人们的自由与权利意识逐渐觉醒,他们不满封建国家机关恣意行使刑罚权,使他们在毫无预知的情况下就受到处罚,使他们的安全与自由没有一点保障。而罪刑法定原则,则主张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有罪,也不能恣意进行刑罚,因此受到启蒙思想家的鼓吹与推崇。作为反对封建独裁胜利的果实,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如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则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所以说,罪刑法定原则是西方反对封建独裁刑法的产物。它要求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才能进行处罚,而且只能按照规定的刑罚处罚,这无疑是对人权最大的保障。当然,罪刑法定尽不是简单的罪与刑的法典化,而是有其特定内涵的,其中权利的保障与权力的限制及其现实化是罪刑法定的本质内涵。因此,封建社会是没有罪刑法定的,由于封建社会中根本谈不上对人权的保障,更谈不上对权力的限制。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刑法对人权的有力保障。刑法的这种人权保障性能通过罪刑法定得以实现,主要表现为对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限制,即以法律限制权力,从而保障了个人自由。罪刑法定对立法权的限制表现在:立法者规定对某一行为以犯罪论处,这当然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限制,但它并不能无穷制的扩张这种权利。简言之,这种权力本身同时又受到个人自由的限制,即它不能过多的限制个人的自由,而应以个人最大限度地享受自由为目的。罪刑法定对司法权的限制表现在,以立法权限制司法权,罪刑法定原则通过刑法法定化,为公民提供了行为模式,从而使公民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可预见性,同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禁止刑法的类推适用等。罪刑法定可能使刑法不会对所有的犯罪都能处罚,但这是由于刑法是所有法律的最后的屏障。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理论基础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理论基础,我国学者们之间的看法不尽一致,但也形成过通说。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以为,“同时以为现代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理论基础,由于时代的变迁,与罪刑法定主义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确实有所不同,不应混为一谈。” 也就是说,马克昌教授把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理论基础分为罪刑法定主义产生思想理论基础和现代罪刑法定主义的思想理论基础,这是有道理的。
固然大宪章思想是罪刑法定的最早的思想渊源,但我们不能以为大宪章思想是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基础,由于罪刑法定原则是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独裁刑法的产物,而“大宪章不是***封建制度标榜近代意义的自由的,它不过是在封建制度内自古以来被承认的关于英国人的自由。” 所以,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应当求之于启蒙思想家的思想理论。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通说以为,罪刑法定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有以下三个方面:
1、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十七、十八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对当时的教会权威和封建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他们提倡理性主义,主张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等。固然在很多题目上,他们之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大体上表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称为国家主义学说,另一种倾向为自由主义学说或个人主义学说。这种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为罪刑法定主义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独裁的思想武器;它的保障人的权利的思想,被以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核心思想。因而可说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为罪刑法定主义提供了根本的思想理论基础。